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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在国内原有研究中往往被归类于宏观调控问题之中,由此,政府采购调控的干预表现和行政职能极为明显,法律表现尤其经济法表现极其模糊。而经济法是将其归入宏观调控法部分。在现代市场治理与法治建设中,如若仍以原有的分析方法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仅仅作为行政问题或单一宏观调控问题,已难以适应和解决市场体系整体发展变化和政府采购市场治理的当代变化和需求。本论文作为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研究,改变了政府采购调控行政化和宏观经济化的原有习惯方法,从新的分析进路来研究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尝试将政府进入市场采购作为政府采购调控问题的起点,将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作为综合的完整体系内容加以整体化研究,进而明晰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机制规范内容,强调建构起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切实解决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系统约束性问题。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和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事实是市场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同时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作用,因而,不能仅将政府采购作为单一宏观调控手段,政府一旦进入市场进行采购,即应当遵守市场规律,“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②现代政府采购已经成为既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及规范各个采购环节,又在政府职能层面使用政府资金,并提高财政调控社会效果、包括实现国家重大经济政策以及社会稳定发展目标的复杂系统工程,在价值目标上,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则是这一经济与社会目标下的活动领域和研究范畴,所以,单一的市场机制、行政调控机制等均难以全面实现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有效制约。法律机制的规范系统动态特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对实现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运行具有积极的约束功能和目标价值,为此,需要对政府采购市场法律机制目标、原则、模式各环节进行机制和考证设计,从而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进而有效分配社会资源。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一方面表现于政府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直接客观影响政府采购市场运行价格体系;另一方面,表现政策目标下国家调控经济总运行,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平衡。这会发生诸如政府采购调控政策过度,调控行政管理过度,或不作为以及政府调控行为、政府采购行为与采购机构行为混淆的困境。具体而言,出现违背市场机制,政府采购“一言堂”;公共产品直接垄断购买,政府采购高成本、低效率而“物不所值”;政府采购寻租与腐败、行政管理与采购部门利益失衡等失灵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公共财政资金有效运作失衡、国家市场治理和整体经济目标运行失衡。究其实质,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手段和过程的约束机制确立或选择直接相关,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诸多问题即在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运行缺乏有效力的约束机制引导。在我国实践中,法律安排长期将政府采购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混同对待,而实际上忽略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所以,尽管存在一些制度内容但缺乏整体法律机制设计与保障,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规范模式与工具选择问题并未解决,也没有解决政府采购市场与调控的调控保障路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正在逐渐引起理论、特别是实践高度关注。由于仅仅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政策宏观干预机制或仅有一些法律内容无法有效适应国家市场治理与新一轮财政改革所要求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要求,①鉴于法律机制对综合性市场的保障作用,因而需要将政府采购调控法律机制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手段。在对该问题研究中,本论文借鉴了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研究成果,围绕法学分析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实证问题进行理论综合探讨。这些研究成果都有研究价值,本论文经过国内外文献和成果分析,发现:政府采购市场既有一般市场运行体系“之中”的专业性结构内容,也发生一般市场“之外”提供公共产品、进行政府调控市场的特性内容,因为解决各种失灵、实现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客观要求给政府介入和调控提供了空间和条件。由于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复杂地位,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政府采购与调控界限模糊,二是发生政府采购寻租;三是采购和调控均高度行政化等等。这些客观问题是理论和实践对政府采购规范以及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约束的反复争论内容,但是,多数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不同学科分别的研究之中。这些研究突出表现在传统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与宏观经济划分的市场理论、运用公共资金效果的调控理论等;表现在政治学中的行政管理和国家主权理论等方面,而这些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是,经济法主要被分为了市场与宏观调控两个基本部分,政府采购被划分在宏观调控法之中。即使是实践中急需政府采购法律机制约束,也极少有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手段和过程的有效约束机制的研究。与国外针对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理论专门化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设计多样化的实践相比,国内的研究仍然在政府采购管理和调控划分中认识问题,经济法学长期借鉴传统经济学中的微观和宏观原理看待问题。而当下,国外的经济学理论已经极大地发展变化,即使是在微观经济领域已不着意失灵而在于缺陷治理,特别是机制设计理论由于对于机制确定模型和法律分析具有分析框架,由于它兼顾了经济发展和制度经济的不同理论内容,已经成为近年来分析市场问题特别是政府采购市场问题或宏观调控的综合性的重要分析工具,这类综合论证和交叉分析,已经打破了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分类或划分的分析习惯和原有界限,成为综合性研究的机制分析理念和理论基础。这也是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的新进路。本论文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社会价值意义出发,尝试对政府采购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作出全新诠释,分析探讨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新保障路径,进行比较和实证分析。政府采购直接涉及市场活动和调控行为并非由选择偏好所决定,通过市场机制、管理机制、调控机制等不同机制方案解决失灵问题也并非由利益取向所决定,不同国家财政实践往往或经常将财政调控直接作为客观的有效手段,这种调控中的政府采购是极有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基本工具。国外法律已开始运用财政调控法律机制方案有效解决财政调控机制问题,如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后政府通过国会财政议案等法律形式,加大诸如教育采购、基础建设、工程采购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比较分析了具有不同典型意义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模式,即,美国分层次的多元法律机制,在这种机制表现中突破了普通法的机制表现模式;欧盟区域化的法律实施安排,在这种机制中提供了欧盟法共同的和各国分别的法律机制表现模式;中央法为主的单向调控法律机制的法律经验。这种比较分析也是本论文的原创归纳和分析。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还从实证分析出发,结合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规范与选择,认为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是有效保障路径工具选择。为此,改变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政管理和单方面调控理念是关键,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原则是基础,设计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模式是目的。在论文中,具体提出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实施设计方案,即针对政府采购调控法律意识问题,确立法律机制价值目标应当围绕市场、利益与社会建立社会价值目标;针对政府采购制度性问题,建构基本机制原则和内容,重构法律机制原则下的调控活动基础。在这种实证性分析中,针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来具体设计运行机制框架内容,建立中国政府采购调控法律机制基础模式,特别是针对政府采购国际法约束趋势问题,提出和分析了在当下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运行的客观现实中,建构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调控模式,作为不同机制效力下的法律协调方案和基本措施。①而关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还可以为立法提供立法设计理念、方案安排方法和制度框架模型,也为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有效运作提供动态的法律机制保障。研究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问题和研究其他法律问题一样,都涉及本国研究内容,这是研究者的社会责任,②本论文从实证的角度和法律机制运作的角度进行的本国相关问题研究的实证则是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应当透明、公正、有效,这也是公共产品提供等理论和现实之所需,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为此提供动态的约束性安排。总言之,目前中国新一轮财政改革处于关键期,有效使用公共资金就应当规范制约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所以,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运行的有效法律机制,事实上关乎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全面深化市场体制改革和国计民生,是迫切需要研究的极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