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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之案件专门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此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和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重大利益。因此,专属管辖制度的立法应当跟随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完善,避免由于立法的缺陷所引起的司法实践混乱。专属管辖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为:有关专属管辖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合理;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制度的衔接机制缺失;对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缺少必要的救济程序。实践中,专属管辖制度的实践状况亦颇为混乱。具体表现在: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定性;专属管辖与指定管辖、合并管辖制度的适用存在冲突等。世界多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中都存在着有关专属管辖制度的规定,尽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尽相同的立法规定,但其中仍有不少可取之处能为我国所参考与借鉴。本文对域外之立法进行考察和比较,并依据我国所特有的国情,借鉴域外关于专属管辖制度的先进做法。专属管辖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首先,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需要得到合理的调整,其中包括明晰不动产纠纷的适用对象、限制港口作业纠纷的范围、废除继承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拓宽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其次,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制度的协调机制亟待构建。这包括专属管辖在指定管辖中的适用限制规定、专属管辖与合并管辖的协调与变通机制。最后,专属管辖的强制性效力必须得到绝对的维护,具体措施有:延长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将违反专属管辖作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将违反专属管辖制度确定为申请再审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