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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在世界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作为一种过渡性的金融创新手段金融控股公司充当了最适合的角色。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就在于其内部多种金融组织的融合,这种多种金融组织的融合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资金渠道。为了扩大集团的经济实力及经营范围,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利用其集团结构的复杂性进行不正当的内部关联交易以从其金融子公司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把巨大的财务及债务危机全部转嫁到金融子公司身上。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内部结构的复杂性,从外部很难得知其内部的经营情况,在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本身的隐蔽性,对外部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庞大,其成员公司往往涉及到各个金融行业,一旦其中一个成员公司出现金融风险,就会导致系统性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崩塌。金融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础,对一国的经济安全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立法的客观情况下,分析和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立法完善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必然选择,更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客观要求。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的产生及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为后文的研究做了一个背景铺垫。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两个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重大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案件,通过这两则案例引发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潜在风险的分析。第三部分在上文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潜藏的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奠定了本文进行研究的基础,因此本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立法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立法现状,主要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学习经验。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当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实践经验,笔者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立法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