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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对刑事诉讼系统中的鉴定权配置问题开展研究。全文以比较研究方法,深入考察两大法系国家鉴定权配置模式的基本原理,并作诉讼功能上的价值判断;详细描述和分析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鉴定权配置改革的状况并获得启示;解释我国法律实践中鉴定权配置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论辩我国法学界各种改革方案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基本观点及具体建议。 在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上,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六章。其中,第一、第二章为本文主旨研究提供准备条件和基本背景;第三、第四章着重于两大法系国家鉴定权配置模式和配置方式的考察和研究;第五、第六章则侧重于我国鉴定权配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现将主要内容作如下概述: 引言部分首先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立足于我国法学理论界在鉴定权配置改革上提出的三种不同改革方案,本文提出并要解决的问题是,我国刑事鉴定权应当如何配置。其次,指出该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在于针对我国鉴定权配置研究上的简单化倾向作深度研究,并开展必要的学术对话。实践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理解我国实践中现实问题的助益;二是对解决我国现行立法缺陷提供改革建议。再次,确定理论研究框架。本文借助美国学者达马斯卡(Mirjan R. Dama(?)ka)的研究成果建立本文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框架。它将刑事诉讼系统的“诉讼功能”定位为两种,即“实体真实”和“程序公平”,相之适应的诉讼结构分别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最后,交待本文的结构安排,并说明本文的题域范围。 第一章内容在于确定本文研究所需要的一些分析性概念,为本文的理论表达提供基础准备。在我国理论研究上,相关概念的使用极为混乱,以致引起一些不必要争论。这部分通过概念梳理、辨析,对鉴定、鉴定证据、鉴定权、鉴定权配置、“重复鉴定”等几个重要概念作适当的界定,使后文研究在概念使用上保持前后逻辑上的一致性,避免可能的误解。 第二章内容在于描述鉴定证据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特殊性,为主题研究提供一个基本背景。鉴定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证,其优势和劣势在此作全面的展示。一方面,鉴定证据在现代诉讼证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司法证明对鉴定证据的依赖性增强;另一方面,鉴定证据在诉讼证明中也有自身的内在限制。作为一种专家证言,与普通人证言相比,鉴定证据的内在限制主要表现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是鉴定证据的可靠性问题。鉴定证据的可靠性受众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专家对案件同一待证事项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二是鉴定证据的理解性问题。鉴定证据是一种专家提供的证言,其分析和推理过程通常只能专家才能理解,法官或陪审员作为外行人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这两个心理学手段均不足以应付,因而在实践中,当出现两份相互矛盾的鉴定证据之时,事实认定者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