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法中的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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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是最恶之罪,防止并惩治危害人类罪已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强行法规则,成为每一个国家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开始运作之后,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中心的直接执行制度将对危害人类罪的理论研究与法律适用产生深刻的影响。本文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有关危害人类罪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最新的国际刑法理论以及相关的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对危害人类罪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原则、犯罪要件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希望以此增进人们对国际刑法的性质及内涵的认识,并弥补长期以来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法学家的研究领域而造成的刑法理论因素的不足。 本文第一部分对危害人类罪的概念、特征及其国际刑法上的渊源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这是我们认识危害人类罪的基础。危害人类罪的概念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从最初与战争罪互为一体,演变为独立的罪名,再到它脱离与武装冲突的关系,并逐步反映更多的国际人权法的诉求,这种变化不仅是理论上的前进,更是国际社会实践推动的结果。危害人类罪的特征使其区别于其他的国际犯罪,也使调整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法规范区别于一般国内刑法与国际法,因而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法渊源不同于国际法的渊源,如“权威最高的国际公法学家学说”就不能视为国际刑法的渊源。 木文第二部分对“适用于危害人类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论述,力图为规范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法建立一个总则性的规定,包括将习惯国际法中的规则转化为刑法当中有关刑事责任原则的规定,如围际刑法中的“上级责任原则”就可以从“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理解。 木文第三部分以《罗马规约》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对国际审判实践的理解,对危害人类罪的共同要件,以及谋杀、灭绝、奴役等十一类罪行的具体犯罪要件进行了仔细的梳理,以期使之达到法律适用的标准,进一步满足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 木文最后部分探讨了围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这是理解在直接执行模式下危害人类罪的适用问题的关键。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可能涉及非缔约国,其管辖权的补充性又对缔约围的立法具有规范作用,因此任何国家对惩治包括危害人类罪在内的国际犯罪都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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