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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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将使无人驾驶汽车在未来逐渐普及。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深度学习性、运行自主性等特征有别于传统机动车,所以其在带来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也给侵权法制度造成困惑。目前世界各国在鼓励和支持无人驾驶技术发展的同时,也积极寻求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规制途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打破我国既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建立在传统的人车关系基础之上的固有形态,也对产品责任规则提出挑战。目前,学界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这一新问题提出三种解决模式: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参照适用其他侵权责任规则、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规则。切实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应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性、侵权的特殊性以及其引发的事故类型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规则,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产品责任主体共同纳入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适用差别化的归责原则。除此之外,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制在价值立场上应当兼顾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鼓励技术的发展两方面,因此应当采取“理性驾驶员”标准作为汽车缺陷的认定标准,排除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以及创造性地引入生产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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