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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技术,用简单的语言来表述,就是使用现代医疗技术在-196℃液氮环境中保存早期胚胎,因而细胞分裂和代谢暂时处于停滞状态,以达到长期保存胚胎的目的。当有生育需求时,胚胎保存者再把胚胎从液体氮气中取出,采用医疗技术植入母体子宫内,以达到生育目的,解决生育难题。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冷冻胚胎技术作为试管婴儿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现代社会。该技术解决了许多不孕患者的生育问题。然而,随着该技术的广泛使用,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权利归属问题的探讨。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2014年宜兴冷冻胚胎案作为首个中国国内首个案例,备受社会关注,并由此引发出关于冷冻胚胎的诸多社会问题: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如何?冷冻胚胎如何处置?医院有处置权么?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夫妻离婚时冷冻胚胎如何处理?第二部分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探讨。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主体说为了充分保护冷冻胚胎隐含的人格属性,主张冷冻胚胎是“人”;客体说认为把冷冻胚胎看作“人”有过度保护之嫌,主张把冷冻胚胎看做是特殊的“物”;中介说认为冷冻胚胎既有“人”的属性也有“物”的属性,需要新创设一个法律概念来描述这种特殊的存在。这三种不同学说主要是基于传统民法体系“人”、“物”二分体系。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定义,直接决定了对冷冻胚胎是否能被继承的不同回答。本文认为冷冻胚是“人格物”。人格物即人格的物化和物的人格化的有机结合。第三部分是关于冷冻胚胎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问题。首先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赞同者大多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因此可以被继承;反对者大多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人”,所以不能继承。本文认为冷冻胚胎是“人格物”,可以被继承,但是出于对冷冻胚胎隐含人格属性的尊重,继承人只享有有限的处分权。然后是夫妻双方对于冷冻胚胎的权利,这需要分为双方事先有协议约定和无协议约定两种情形来讨论。最后是医疗机构对于冷冻胚胎的权利,本文认为除了销毁之外,还可以建立“胚胎领养”制度。第四部分是关于目前我国冷冻胚胎的立法现状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立法建议。目前我国对于冷冻胚胎只有极其有限的三个部门规章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总体上来说对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几乎出于空白状态。对此,本文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第一,冷冻胚胎的法定继承人只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继承要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继承人对于冷冻胚胎只能是间接占有,并且继承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第二,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冷冻胚胎,夫妻对于冷冻胚胎的处分受到限制,夫妻离婚或者夫妻一方死亡时要充分尊重其意思自治,生育和不生育司法应该着重保护不生育的权利;第三,医疗机构有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决定将冷冻胚胎用于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