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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度设计的核心应为抵扣权,究其原因在于增值税消费税的本质属性及其对消费课税的运行机制,同时只有通过抵扣权才能实现对征税权的制约与增值税纳税人①权利的保护,赋予纳税人抵扣权也是增值税中性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必然要求。基于抵扣权在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地位,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增值税立法均以抵扣权为核心,虽然不能说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不享有抵扣权,但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对抵扣权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因此本文以抵扣权为核心分析和完善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四部分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解决本文的前提性问题,论证以抵扣权为核心完善我国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法理正当性,同时引入抵扣权概念,该部分主要从增值税消费税的性质、对消费课税的运行机制、对征税权的制约、比例原则以及中性原则的角度展开分析;第二部分分析我国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中关于抵扣权构成要件的规定,在实质要件方面要求须为一般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的应税交易,且购买者在该应税交易中支付或者负担了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不得用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在形式要件方面要求纳税人须取得实际交易对象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凭证须符合要式规定;第三部分对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关于抵扣权的制度设计及实践进行分析;第四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建议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提高起征点,借鉴欧洲法院确立的“三步法”界定进项税额与应税交易的关联性,同时现行规定对于抵扣权形式要件的限制过于严格,应以实质条件是否满足作为判断抵扣权能否成立的关键,而形式要件只是作为纳税人是否支付进项税额的证据。本文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明确了增值税消费税属性及运行机制,论证了抵扣权的法理正当性;其次以抵扣权为核心审视我国增值税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扭转税收领域管理思维,为我国增值税改革提供良好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