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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各国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示范判决机制在我国的确立。随着上海金融法院具体试行规定的出台和司法实践的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已经逐步走入大众视野。作为一项新设立的机制,从目前的实践中看,无论是机制本身,还是适用过程,都遭遇了瓶颈,机制效果能否真正发挥,并不明确。示范判决机制在适用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保障示范判决的质量,让示范判决机制真正发挥它的“示范性”、真正落地,是本文研究的重心。首先,文章回顾了示范判决机制的历史沿革,阐述了示范判决机制所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创新价值。并从示范判决的构成内容入手,在案件启动、示范内容和效力扩张三方面对示范判决机制的整体样貌作出刻画。同时,通过对比域外相似制度,为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其次,文章通过对近些年示范判决机制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科研领域的资料整理,阐述了目前因规则缺乏,而存在的案件启动、管辖、当事人程序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理论指导和制度本身的缺失。在理论指导方面,缺乏对示范判决机制的深入研究和清晰定位,是阻碍示范判决机制发展的重要原因。在制度层面,除了现有规则和操作规范的不明确、宽泛化之外,还缺乏与相关制度的衔接。最后,文章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示范判决机制的一些设想。具体来说,第一,在制度的完善层面,要明确示范判决机制定位、细化司法规则,对案件启动、管辖、平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保障等内容进行详细设计。第二,在司法推广适用层面,不仅可以借鉴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指导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工作提供指引。同时也要注重提升法官的职业培训和理论素养,进而推动示范判决机制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