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患者特殊体质医疗侵权是近几年来较为常见的医疗侵权类型,其与普通的医疗侵权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在该类案件中,患者的特殊体质和医疗侵权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损害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对于该类案件应如何判决,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并未对此形成统一的共识。虽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问题颁布了第24号指导性案例,但是患者特殊体质医疗侵权与普通侵权案件有所不同,其具有医疗侵权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于第2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以找到新的理论突破口。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在阐明相关理论基础、探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之后,在相关价值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对医疗侵权中特殊体质患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对本文所要研究问题的背景作简要介绍,由此引出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分析研究此问题的意义,其次通过论述域内外研究现状与现有研究的不足展现本文论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为对特殊体质概念的定义及论述本文所要讨论的特殊体质患者医疗侵权问题的法律构成。首先,通过中医学中的“体质”引出“特殊体质”这一概念并对医疗侵权中患者特殊体质概念给出具体的界定,将患者特殊体质分为身体疾病型特殊体质、身体状况型特殊体质、心理型特殊体质三类。其次,在对患者特殊体质有了具体界定的基础上讨论特殊体质患者医疗侵权的法律构成,由此明确本文将要研究的司法实务中的案件范围。第三部分为在前两章的基础上探讨特殊体质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所存在的司法困境。根据“特殊体质患者”、“医疗损害”为关键字查找到本文所要讨论的案件共计357个。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整理和分析发现实践中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差异较大,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患者的特殊体质是否属于侵权法上的“过错”;二是患者的特殊体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进而进一步分析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第四部分为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中涉及患者特殊体质的案件责任认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患者的特殊体质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由法官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进行价值上的衡量,因此应坚持将损害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的分配以及确保患者和医疗机构行为自由的基础上,考虑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患者特殊体质的类型及双方对损害预防的效率等因素进行相应的价值权衡和价值判断。最终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对规范医疗侵权中患者特殊体质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第五部分为关于对规范医疗侵权中患者特殊体质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在前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对医疗侵权中特殊体质患者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医患双方对患者特殊体质这一信息控制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医疗机构知悉或应当知悉患者特殊体质;仅患者知悉其特殊体质;患者、医疗机构均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其特殊体质三种情况进行责任分配,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及医疗机构的信息优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