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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给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就促使部分大学生不得不从舒适的“象牙塔”中走出来,从事兼职工作,以提前适应社会激烈的就业竞争,并可达到提高自身的社会实践水平、获取劳动报酬、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等目的。虽然兼职对大学生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兼职过程中其劳动权益难免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用工严重超时影响大学生的休息休假,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发生劳动安全事故或工伤事故难以救济等。引发上述劳动权益难以保障的关键因素是我国对大学生兼职立法保护的缺失,没有明确将其纳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中。德国、日本等国家对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的保护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都对大学生享有劳动者(雇员)的法律地位达成了统一的共识,并在立法上对兼职时间、工伤医疗保险、最低兼职报酬等方面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该层面上并无清晰的规定,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抒己见,如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上适格的劳动者,其从事的兼职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其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能否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也一直处于争议的状态。在审判实务中,大学生寻求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的救济,因仅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缺乏对兼职期间证据材料的保存,以致在审判实务中很难被认定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期通过适用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救济其劳动权益从而变得尤为艰难。因此,笔者将采取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查法分析论证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本文除引言之外,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的概述。首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内涵和外延予以分析:大学生兼职与实习在安排主体、时间安排、形式要求、是否有偿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次,进一步探析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层面上的劳动者,其到校外从事的兼职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最后,根据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性质分析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可以享有的劳动权利。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予以分析。根据近些年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相关新闻报道、审判实务中的案例和实地调研可知,兼职大学生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却毫无医疗、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保障,在寻求兼职权利救济时难以通过有效的路径得以解决。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是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兼职大学生保护的缺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予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进行保护的条款,导致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的保护处于尴尬的境地;在审判实务中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被法院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难以适用劳动纠纷解决路径对其进行保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管不严,也会使大学生校外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难以保障。本文第三部分是国外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所列举的国家认可了兼职大学生享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虽然国外部分国家对大学生的兼职报酬、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其本质都是为了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美国、英国对大学生兼职作了最低时薪和最高工时的限制;德国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法国对兼职大学生分为打半工和打全工两类,但两者的兼职总时长一致,也有最低兼职时薪的规定;日本对大学生类型的不同,每日的兼职时长也有所不同,并限定了兼职的场所。因此,对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保护与调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时,可借鉴上述国家大学生兼职的规定,以期保护好我国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本文第四部分是根据我国大学生兼职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好我国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权益。首先,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大学生享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对兼职大学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灵活的用工时间、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以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其次,在维权路径上,适用非诉调解程序,申请法律援助以妥善处理大学生兼职的劳动纠纷。最后,明确相关主体法律保障的管理与职责,鼓励学校加强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明确用人单位的职责,确保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