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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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多元参与主体的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企业,是更好发挥其在社会治理领域重要作用的前提条件。社会企业实质上是社会组织模式创新的产物,其主要特征是采取商业化运营模式、兼具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双重取向、自主规范开展组织管理、严格限制利润分配。然而,当下我国的社会企业在法律制度以及实践发展方面都存有诸多问题等待解决,距离实现社会企业的蓬勃发展仍有一段距离,社会企业如何兼顾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仍然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中展开更深层次的探讨。基于此,本文坚持问题导向的研究思路,以现代社会中社会企业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难以兼顾的难点为切入点,全面系统论证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演进、现实困境与制度构建,以期法律能够在社会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独特的制度优势,使社会企业这一新型组织形式下的样态能够容忍不同个体之间不具通约性的利益诉求。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企业的实践发展与理论廓清。社会企业在整合社会资源、提供社会福利、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产生和发展很好地缓解了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困境,也加强和改进了社会治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企业是一种新型的资源配置方式,其很好地规避了一直以来传统资源配置体制下社会目标和利润目标相矛盾的两难境地,也改变了经济增长方式。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企业则是改善公共服务的一种有效途径,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助于培育相关主体的社会责任。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企业则是公私领域融合的典型代表,显示了现代社会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深度融合的发展方向。社会企业是推动社会发展变革的重要驱动力,然而我国目前在法律上未能给予社会企业一个统一的身份和地位,社会企业的法律形态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其中,典型社会企业法律形态有社会福利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服务机构,分别在促进残疾人再就业、联合农业生产发展、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于未有权威性定义的社会企业而言,需要全方位认识和把握其创新性,进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推动其发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企业的现实困境与制度成因。社会企业是新时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对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改善整体就业环境、改善特殊群众的民生问题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社会企业已有多种实践形式,也逐渐被社会大众熟知并接受。但不容忽视的是,社会企业仍然面临着企业性质不明确、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难以调和、社会信任度低、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发展乏力等问题。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首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部分社会企业的发展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其规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已有的社会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目标不恰当、制度设计不完善、与具体实践脱节等方面的逻辑错位问题,以及优惠政策被滥用、经营范围超越合法界限等规则失范问题。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企业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社会企业”的概念是一个舶来品,缘起于欧美。在美国,社会企业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基本目标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为弱势群体增收,另一方面是为非营利组织创造利润。在英国,包括社区利益公司在内的社会企业获得了高度认同,已经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之一。英国通过制修订法律和出台各种优惠、支持政策,不断清除社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障碍。从亚洲区域来看,社会企业在日本和韩国受到了高度重视。日本社会企业在发展之初就得到了来自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融资、税收减免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因而获得了迅猛的发展。韩国则围绕解决民众失业的问题,以法律制度作为发展社会企业的驱动力量,出台了《社会企业育成法》,为社会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各种便利条件。在国家及社会各方面的帮助下,我国社会企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也面临着各种挑战。欧美国家、日本以及韩国的社会企业发展经验均比我国丰富,其社会企业发展历程对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社会企业法律制度的所承载的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是社会企业发展的基点。其中,社会目标体现了公共利益价值,经济目标体现了效率发展价值。在社会企业框架中,企业与公众之间、企业与监管者之间以及公众与监管者之间都有着自利与公利的需求,因此其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同时,逻辑的不同导致社会企业在追求两种价值目标时产生不同的利益期待和效果,因此造成其具有一定的内在冲突性。基于双重目标的契合与兼容,应当打造激励相容的社会企业发展之道,在价值目标上,由传统的公益优先转变为公益-效率兼顾,治理理念由规范为主转变为规范与激励双轨并行,治理范式由硬父爱主义转变为软父爱主义,限制政府对社会企业的过度干预。在此基础上,为使社会企业有足够的发展空间,获得长远发展,应当确立社会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即社会本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发展促进原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是激励相容的社会企业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框架。该部分主要涉及社会企业的主体制度、准入制度、治理结构、退出制度、监管机制五个方面。在社会企业的主体制度中,以我国《民法典》为主体框架,分别阐述不同民事主体形态的社会企业的主体构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企业的特性标准。在社会企业的准入制度中,分别从社会企业的设立和认证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社会企业的设立与认证存在区别,对于社会企业的设立应当在一般企业设立的基础之上突出社会企业的特点,对于社会企业的认证宜主采核准主义,并通过告知承诺制降低社会企业的认证门槛,以此兼容规范和激励的双重需求。在社会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在明晰企业治理的概念及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后,对法人社会企业的治理结构选择和非法人社会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在社会企业的退出制度中,首要明确的是以自愿退出和被动退出、破产性退出和非破产性退出为基本类型的退出形式,明确社会企业退出过程中所要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并以保护和协调退出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基础,完善社会企业的退出清算制度。在社会企业的监管机制中,明晰社会企业的监管机构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政府监管的权责配置、企业自治的权义配置、社会共治的权义配置等方面的内容。第六章是社会企业法律制度的配套机制。本章在明确社会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框架基础上,探索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配套机制的内容主要涉及社会企业的评价机制、行业自治和激励机制。在社会企业的评价机制中,设置以社会价值实现为核心的评价体系、社会企业的自我评价制度、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制度、以评价结果为导向的社会企业完善机制等。在社会企业的行业自治中,明确行业协会在社会企业发展中发挥的功能。在社会企业的激励机制中,提出从收益分配、财税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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