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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证券法》在第六章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化解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于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改善投资者的被动处境和维权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先行赔付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的实践仍存在着不足,譬如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对先行赔付人的权益保护不到位、先行赔付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有待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还需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进行完善。本文以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基本理论为基础,在借鉴其他领域先行赔付制度以及域外相关赔付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在保护投资者理念之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其中对于处理好先行赔付与诉讼的关系,可将其纳入诉调对接机制以及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对于先行赔付人的激励问题,可通过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两方面的措施;对于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超额抗辩的问题”,可借鉴保证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主体追偿的规定,事先在中介合同中进行约定。文章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部分包括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方法、主要工作及创新、论文的布局结构等内容。正文部分首先论述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包括了先行赔付制度在其他领域的应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内涵、特征以及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对内对外两组法律关系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等内容。其次对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况和存在的问题现状进行分析,该部分包括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基本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立法概况、运用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实践案例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等内容。再次是通过对域外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进行分析,得出经验及启示,该部分包括美国、英国相关赔付制度的立法概况以及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借鉴投资者保护基金运用规则方面得出启示等内容。之后是提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包括确定先行赔付合格的责任主体和受偿主体;明确先行赔付的受偿范围;设计公正的先行赔付制定程序;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角色定位、扩充先行赔付基金的资金来源、完善先行赔付基金的监管制度;明确先行赔付和解协议的效力;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诉调对接机制和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先行赔付人的激励问题以及后续追偿问题等内容。最后是通过梳理得出虽然先行赔付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有所完善,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及后续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进行完善,形成规范的、系统化的制度安排,才能极大增强投资者信心,营造健康公平的法治证券市场环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