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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大陆法系法律的独特历史进程展示了人类精神与法律文明对形式理性的不懈诉诸,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进化过程深深扎根于一种对社会与法律的合法性信念之中,并伴随着大陆法系法律文明的不断进化而不断成熟发展。总体而言,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典系统展现于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包括法典自身逻辑技术构造的完善,法官独立地位的形成以及三段论式逻辑推理方式的应用等等。总之。从最根本意义上来说对形式理性的追求是人类对合法性的永不止息的追求与探索和法律对其自身的存在与存在方式的不断调试与展现,是人类法律文明的伟大成就。本文正是从这种西方大陆法系法律进化中的形式理性诉求出发,力图在一种全新的视角下把握某种人类法律文明的实质性特征,以求最终对法律与法律进化达成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全新的理解。 基于以上目的,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法典化过程中的形式理性概念进行了简单界定。 在第二部分中,本文对大陆法系法典化过程的几个表现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这包括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的大陆法系法典自身技术构造体系的完善、法官独立人格的形成以及理性推理方式的应用。并对历史上诸多杰出法学家对法典化的促进作用进行了探讨。 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大陆法系法典化过程中展现的形式理性的总结性说明。 形式理性的法典之统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其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显示了一定的不适应性和僵化性。本文的第三部分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详细分析了其面临的实践性问题,并讨论了实质性一般条款和判例制度两种现代法律对形式理性的应变和改造方法。 最后一部分作为结语,主要是对西方大陆法系法典的形式理性倾向的总结性说明,总之,我们始终要牢记的是,法典形式理性只是人类伟大的法律实践的光辉成就之一,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对形式理性的发展及应用之分析必须采用一种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