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会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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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是东方特有的以乡村社会人缘、地缘、血缘关系构建的民间金融互助组织。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村民以合会筹得的资金缓急相济,购买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筹办红白喜事,合会依靠社会关系保障制度运行,防止倒会风险。改革开放以后,合会在东南沿海地区再度流行,尤以浙闽粤地区为盛,其作为民间金融的一部分,在正规金融以外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融资渠道。新时期的合会相较传统合会出现新的特点:从会员构成上看,会员之间的血缘、地缘关系逐渐淡化,逐步实现从内到外的历史转型,会员人数亦渐次增多;从组织形式上看,会套会、日日会等新的合会运作模式出现;从利息上看,合会的互助功能逐渐减弱,投资获利功能逐渐显现,部分合会出现高利率。传统依靠社会关系保障合会运行的模式已然不能适应新的合会制度,合会倒会风险骤然增加。本文研究合会制度,一则探究中国乡土社会中,儒家义利观如何对信任形成影响,以及信任怎样对社会资本提供行为基础;二则探究合会制度作为典型的民间金融相较于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最后,以合会合同存在法律漏洞为考察视角,讨论合会合同下习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并以“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之观点,力促合会合同典型化,规范合会合同内部会员间之法律关系,妥善处理倒会后会员各自责任,减少倒会之风险。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合会的一般理论知识,包括合会的历史、合会的概念及运行规则、合会的特征要素;第二部分介绍合会存在的合理性,并从会员组成、组织形式、经济功能、转会周期和合会会息等角度解读影响合会风险的因素;第三部分以合会合同存在法律漏洞为观测点,讨论习惯对该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并且以立法规范合会制度为目的,解析合会内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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