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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犯罪问题已成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流浪儿童问题若得不到妥善处理,一方面不利于儿童自身的认知发展和身心健康;另一方面,部分流浪儿童受到不法份子操控或者接受不良诱导,其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出现偏差,甚至人格扭曲,可能出现反社会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流浪儿童相较于普通儿童具有“流浪”特性,他们实为“双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更多的保护,防治犯罪的手段更多的应为教育感化。“犯罪控制”与“权益保护”两者应相互结合。但我国现实状况是:没有针对流浪儿童的专门性法律、教育保障方面的制度缺失、相关律法的实际可操作性低、监护责任机制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及法律援助的缺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扩大少年法庭的适用范围、贯彻少年犯罪处理的非程式化和弹性化、重视少年权利的维护、处罚轻刑化。适时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国家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应体现主动性和强制性,救助的根本是帮助流浪儿童回归家庭,细化监护人的职责,完善临时监护制度和委托监护制度,建立分层次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流浪儿童纳入援助范围。采取社会预防、情景预防、流动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模式,成立专门的流浪儿童管理部门、建设流浪儿童救助网络体系、建立专业化的救助管理体系、鼓励非政府组织对流浪儿童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