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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频繁发生了行为人假冒警察“抓赌”、“抓嫖”索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有着较大的争议,对于行为人假冒警察索取钱财的定性,有人主张构成招摇撞骗罪,有人主张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人主张应该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究竟是构成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为此2005年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专门对冒充警察“抓赌”、“抓嫖”的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对于三罪的区分规定的过于抽象,非常不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因此,准确区分假冒警察索财情形下三罪的区别有了现实的意义。本文正是通个一个典型的假冒警察索财的案例,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犯罪构成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三罪的异同,总结区分三罪的关键点,以期能对未来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18000字。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及案情的简单介绍,交代了齐某某等人假冒警察劫取钱财的基本过程。第二部分,主要问题与分歧意见。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需要重点探讨的焦点问题以及对此问题各方的不同观点。第三部分,法理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笔者先从概念和犯罪构成着手对抢劫罪做了详细的解读,特别是深刻分析了抢劫罪客观方面中的“暴力、暴力胁迫”以及“两个当场”和“强取财物”的关系。以此为后文的分析做了初步的铺垫;接着笔者分别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着手对假冒警察抢劫同招摇撞骗以及假冒警察抢劫同敲诈勒索罪做了深入的分析。此为本文研究最核心的部分。通过对三罪深入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假冒警察情形下,行为构成招摇撞骗还是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分析行为人的索财行为究竟是“骗取财物”还是“强抢财物”,“骗财”是招摇撞骗罪最重要的客观表现,在被害人身上表现为“自愿”交付财物。抢劫罪的关键是“强抢”,被害人是被迫交付财物。而在假冒警察以暴力胁迫的情形下区分敲诈勒索罪同抢劫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暴力胁迫行为是否会当场转化为现实的暴力,二是暴力胁迫行为和取财行为是否具备同时性。抢劫罪的暴力胁迫具有当场转化为暴力的可能,敲诈勒索则不能。抢劫罪中暴力胁迫同取财行为必须同时发生而敲诈勒索罪中二者必须交错进行。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需要需要另行定罪,笔者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做了简单的分析,王某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其同样构成抢劫罪,无需另行处理。第四部分,研究结论,齐某某、金某、王某共同预谋,共同行为,假冒警察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夺取被害人财物,其三人均构成抢劫罪。王某虽身着治安队员制服,但其对整个共同犯罪无实质的影响,无需另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