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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先生称无权处分为“民法上的精灵”,大陆民法理论界对这一“精灵”的认识众说纷纭,使其越发显得扑朔迷离,为识得无权处分“庐山真面目”,本文采取以下思考途经:一是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中的含义与法、日、意、德等国及台湾地区民法中的含义有什么不同,针对这种不同应该有何特殊分类;二是以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为视角,无权处分的结构和效力采取何种安排更为适当和合理。本文围绕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回答。 文章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对法国、德国与台湾地区、日本与意大利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探讨之后认为:与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我国民法中无权处分的含义是指欠缺处分权的处分人依据生效合同对标的物所进行的以权利变动为内容的交付或登记。其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为;2、处分人无处分权;3、真正权利人权利受到现实侵害。根据这种含义,以标的物是否完成交付或登记为标准,把我国的无权处分划分为不真正无权处分和真正无权处分。不真正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与他人订立的以该标的物的权利变动为内容的合同。不真正无权处分不发生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只是对将来发生权利变动的一种安排,是双方意愿的表达;真正的无权处分指无权处分人基于生效的合同所进行的交付或登记。这种分类的基础在于合同中交付或登记的相对独立性,不真正无权处分一旦完成交付或登记就构成真正无权处分。 第二部分以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所有权和占有、债权请求权及利益衡量五个方面,对无权处分进行多角度的理论思考。认为无权处分应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贯彻意思自治;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可以区分为发生债权法上权利义务变动的效果意思和发生物权法上权利义务变动的效果意思,两者在统一的意思表示中应作相对区分;在构成不真正无权处分时,权利人凭借物权的效力就可以达到维护其权利的目的,不必借助于法律将不真正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在真正无权处分构成时,买受人受占有制度的保护,形成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其所有权受到现实侵害;在无权处分中,根据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