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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目前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中,许多建设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还有一些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此案例屡见不鲜,但却均得不到相应的制裁,而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也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然而在招标投标制度中,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及相互之间的冲突,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投标合同是否成立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中重要的法律文书,对其性质的认定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悔标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及对守约方的救济问题。本文通过论证确定悔标应承担预约违约责任,从而为招标投标中的受害方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领域的市场秩序。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对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