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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从国外引入的概念,或称之共罚的事后行为,其在语义上存在着纷争,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亦存在着若干争议,与其理解为“不可罚”,不如确定为“共罚”,即后行为被包括评价在前行为之罪中,共同作为前罪一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是指前行为符合状态犯的情形下,为确保、利用其不法利益,而实施的单独来看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后行为,因被状态犯包括评价,所以不独立作为犯罪处罚而与前犯罪行为共同处罚的行为。在罪数体系的归属和理论根据的选择上,罪数体系的不同定位在本质上是对理论根据的理解与选择不同。以法益侵害标准说、全面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其理论根据,后行为之罪能够被前行为之罪包括评价,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侵害到新的法益,按照一罪来定罪处罚能够全面且未重复得评价其罪责,从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否定期待可能性、构成要件解决说作为其根据的合理性。在罪数体系的归属上,主要存在着本来不可罚、法条竞合、包括的一罪、连续犯四种学说,我国亦有少数吸收犯的主张,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分类,将其作为包括的一罪处理,并非基于法条之间的静态关系所作的评价,而是基于价值判断的动态评价。成立要件的确定需要以其语义、罪数体系归属与理论根据为基础,明确的成立要件可以为适用提供更明晰的标准。包括以下四个:其一,以状态犯为前提,即前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在不法状态持续之中实施后行为;其二,具有主体同一性,同一行为人实施或参与的前后行为方可在前行为之罪中包括评价,不可将与其无关的他人行为评价在其中:其三,法益同一性,前后行为需侵害同一法益且未超过前法益的侵害程度,侵害新的法益或超过原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不能被包括评价在前行为之罪中;其四,后行为独立成罪性,后行为单独来看是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将本身就不属于犯罪的纯粹的事实行为与缺乏有责性的行为排除在外。在实务处理上,以成立要件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并辅之以理论根据帮助理解与运用。在盗窃罪及其后行为的处理上,占有、使用行为不属于这一类;毁坏财物的行为、盗窃枪支、弹药并持有的行为属于这一类:本犯实施窝藏、运输、销售赃物的行为不具备有责性,从而不属于该类;伪造货币后的持有、使用、出售、运输行为,能够被伪造货币罪包括评价,属于该类。在共犯的处理上,前后行为进行包括评价限于对同一行为人,且包括评价并不否认成罪性,后行为的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与否与前行为是否被包括评价无关。在追诉时效的处理上,后罪发生使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从后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且前后罪独立计算;若后罪发生时前罪追诉时效已届满,不影响后罪作为独立犯罪行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