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以民间ADR为中心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reamagai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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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问题源于信息不对称与被害难救济。消费者被害黑数是消费者主权不彰的集中体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制度具有互相影响、互为补全的关系。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可弥补政府监管疏失、深化业者社会责任、从量和质的意义上弥补消费诉讼的不足。建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是以多元化与专业化解纷机制相结合为指针、以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主体、以权利义务的倾斜性配置为基点、以消费者解纷收益与成本的比值提高为重心。   消费纠纷协商和解机制分为单纯自行和解、媒体协助和解和调解机构督促和解三种。强化协商和解的基本思路是赋予业者和解义务、消费者社会资本扩张及完善消费者抱怨处理机制。应选择恰当的消费者抱怨机构设置模式、增强程序可接近性与及时性、确保程序独立与公正、处理消费者情绪为先。督促和解的制度动因是为法定调解机构减负,是半强制性的消费纠纷分流机制。应当加强布点、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督促和解范围、严格反馈机制、强化效力与制裁措施、严格时间限制。   消协调解消费纠纷有其策略和特点,应维持现行消协定位,培育各种民间性消保团体,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明确规定适度倾斜调解原则。降低消费者解纷成本,加强调解人员专业化建设与及基层联络站点建设。行业调解机制易为业者接受、专业性强、程序片面约束,但消费者信任度低、程序亲和性差。应培育行业自治能力,确立行业调解基本原则,强化行业调解的中立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组建独立的第三方行业调解机制,发展行业鉴定。   消费仲裁实际价值远不及理论优势,其合意达成困难与成本不菲决定了其只能处于补充性地位。应以行业性和专门性消费仲裁为突破口,体现专业性、确保公正性,简化程序,劝诱业者认责加盟并负担成本,程序救济上可采取大额纠纷一裁一审或所有纠纷允许消费者单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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