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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立法一直是我国当前的热点话题,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许多贫困群体未能获得国家的救助,而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社会救助法》,诸如社会救助机构、社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区分、救助资金来源等没有详细系统的规定,致使进行社会救助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在社会救助立法方面,西方国家发展态势较好,很好的解决了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给我国的救助立法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2011年两会对救助立法的广泛关注,加之《社会救助法(草案)》的出台,说明救助法律行为急需一部系统的法律从宏观上予以指导。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提供的是最低层次的保障,如果不能较好的将那些贫困群体纳入到国家的保护,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社会救助立法势在必行,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之举。本研究是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和进程中,力图实现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平与正义,以法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研究成果为支撑,对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理论与立法进行的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尝试。本文运用了规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综合研究法等对社会救助立法过程中的几大难点进行了分析,具体来说,整体上遵循了以下研究路径:首先,从有利于消除贫困,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缩小贫富差距、体现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及有利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等方面论证了社会救助立法的必要性;从物质基础、理论基础、法制基础和正当性基础等角度论证了进行社会救助立法的可行性,说明当前我国进行社会救助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其次,重点分析了进行社会救助立法的三大难点,社会救助机构的确定、救助资金来源及其监管和救助法律责任,这三大难点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通过比较分析了英美日三个国家的设置情况,笔者认为应当确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使其权责明晰;鼓励私立救助机构的发展;加强对救助机构的监督并健全救助机构工作队伍制度。救助资金的多寡决定着救助政策的实施情况,我国没有稳定的救助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不合理,此外,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社会救助筹资和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笔者认为应该拓宽救助渠道,增加救助资金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救助法律责任制度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可当今我国社会对救助法律责任的规定处于严重失衡状态,相关责任条款都散见于各部门中,笔者界定了救助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了救助主管部门、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救助对象;而责任形式则根据各自的主体而有所不同,如救助主管部门以行政责任为主,救助机构则要区分公立救助机构与私立救助机构,救助对象以民事责任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