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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实行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大多工程质量还是不尽人意,还有待提高。这依然需要进一步发挥监理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来满足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诸多显性及隐性的要求,比如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美观等要求。为达到以上目标,需要建设单位提高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我国的建设法规赋予监理机构必需的权利及相应的任务。本文分析了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在监理工程师权利及义务上的相关规定,国外发达国家监理工作的特点,以及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一、工程进度控制总原则是总体安排、阶段控制、分项管理、月度统计分析.对应到进度计划上分别为总体工程进度计划、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进度控制方法为:根据合同要求,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进度核查,及时进行计划、进度差分析,发现偏差采取合同措施纠正。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二、工程质量控制总体控制,分项管理。对应到方案是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总体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总体工程开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分项工程开工。质量控制方法有:预防、旁站、验收、试验与检测、测量、指令、暂停工程、暂停计量支付、控制分包、坚持程序。质量控制手段为制定监理控制程序,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和国家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编制监理控制程序,施工、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承包单位必须按监理工作程序进行报验、检查、签证,要坚决制止承包单位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三、工程造价控制造价控制原则为总体控制、重点把握月度验工计价。造价控制方法,建立从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到承包单位验工人员的独立的验工管理工作体系;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和合同图纸,对工程量进行准确核算;凡是变更或需要现场确认的数量,须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和承包单位三方联测,建立专门控制台帐。综上,尽管我国监理的法律法规,关于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任务的制定比较完善,也有比较好的国际惯例可以借鉴,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过程中也有具体的体现。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给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监理工程师也无法独立、公正地来处理施工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体现不了其应有的监理作用。一、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及任务存在的问题招投标阶段监理工程师没有参与权;工程项目的业主对监理工作还不够重视;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领导的干预,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难以适应。二、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任务的几点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监理的权利和任务;应把监理工作较规范详细地纳入工程施工的承包合同中;我国法规应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招投标之前介入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有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种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