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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这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重视的问题。尽管国家在立法层面十分重视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实践中也有许多有益探索,但由于改革实践时间尚短,目前这个领域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监察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唯一可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如何对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的核心。监察留置措施适用的程序设置,主要就是为了使监察留置程序的适用规范化、法治化,从而起到保障调查人权利的目的。在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过程中,被调查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理顺和完善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体制便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保障好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的权利,才能真正保护好被调查人的权利。同时,这也“焊接”上了限制公权力闭环中的最后缝隙,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监察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为研究对象,结合监察机关有政治性和独立性的特点,论证了监察留置措施兼具行政调查、刑事侦查和党纪审查措施的属性。在分析监察留置权力和被调查人权利的关系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当建立和监察体制相适应的权利保障机制。通过整合立法层面和实践运行层面中保障监察留置对象权利的现状,总结出三点已经实施的对监察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权益保护会产生积极影响的做法,即严格监察留置措施启动程序,监察留置场所管理过程中注重对监察留置对象的日常生活保障,监察留置程序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查找监察留置对象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监察机关应当细化留置标准,规范监察留置条件,依法向社会公开留置工作的信息,还要合理公开监察人员的有关个人信息;监察机关要加强自我监督,促进监察机关部门间的分工制衡,完善监察机关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要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留置程序,特别是当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案件内容的,应当拥有决定“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的自主权,合理发挥检察机关制约监察机关的作用。同时,保障监察留置对象的救济权利,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增加关于监察机关国家赔偿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关于国家赔偿条款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说明,对赔偿请求人、监察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等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相关内容解释说明,使《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内容明确并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进而形成系统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以切实对监察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予以保障。
以监察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为研究对象,结合监察机关有政治性和独立性的特点,论证了监察留置措施兼具行政调查、刑事侦查和党纪审查措施的属性。在分析监察留置权力和被调查人权利的关系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当建立和监察体制相适应的权利保障机制。通过整合立法层面和实践运行层面中保障监察留置对象权利的现状,总结出三点已经实施的对监察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权益保护会产生积极影响的做法,即严格监察留置措施启动程序,监察留置场所管理过程中注重对监察留置对象的日常生活保障,监察留置程序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查找监察留置对象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监察机关应当细化留置标准,规范监察留置条件,依法向社会公开留置工作的信息,还要合理公开监察人员的有关个人信息;监察机关要加强自我监督,促进监察机关部门间的分工制衡,完善监察机关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要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留置程序,特别是当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案件内容的,应当拥有决定“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的自主权,合理发挥检察机关制约监察机关的作用。同时,保障监察留置对象的救济权利,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增加关于监察机关国家赔偿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关于国家赔偿条款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说明,对赔偿请求人、监察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等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相关内容解释说明,使《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内容明确并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进而形成系统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以切实对监察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