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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进行了研究。诉讼时效是一项既古老又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意味着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持续地经过法定的期间,则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诉讼时效期间是其中一个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素。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有关诉讼时效的争议,很多都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各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立法有主观标准模式和客观标准模式之分,而学术界对其起算的理论基础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侵害论”、“成立论”和“行使论”。本文认为,“行使论”具有最大的合理性,但仅具有指导意义。首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其本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在权利上高枕无忧,否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而不是消灭权利人本身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的伦理价值基础应定位于权利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其次,在指导思想上,应明确三个问题:时效期间的起算不能妨碍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本意和宗旨;起算时间的概括要准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区分不同种请求权,使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后,从方法论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遵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基本过程。其一,形成请求权是权利人得以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也是时效期间起算的客观基础。只有债权到期,然后才考虑债权人的主观状态。其二,主观标准上应是债权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生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根本就无法得知其享有债权而仍然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则违背了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宗旨。当然,主观标准并不能够违背时效制度的根本功能。法典必须规定一个兜底的、客观的、完全不受债权人主观状态影响的最长时效期间以保证时效制度的统一、维护法律安全和减少纷争。总之,就是要形成一个以客观标准为前提、主观标准为起点、客观法定的最长期间为限制的起算时效的一般原则。 在侵权之债中,当侵权对象不明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侵权人是谁时开始;当损害结果未能确定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查实其损害的结果时开始。“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象应是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人,二者缺一不可。如确有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有一定困难的客观原因存在时,在司法实践中,应作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持续性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区别对待,不能一律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时才开始计算。受害人可以在受侵害期间的任何时间点上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言,应从侵权行为终结时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在合同之债中,存在争议较多的首先是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空白,学者们提出了三种理论:“债权成立说”、“权利人主张权利说”和“宽限期届满说”。本文坚持认为,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分为无意的未定履行期限和有意的未定履行期限两种情况。前者源于当事人的疏忽,而后者往往基于现实的需要等情况,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尊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角度,不宜硬性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双方债权成立之时起算。未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合同在债务履行之前,债务人负有概括性的、笼统的、将来的合同给付义务,而其所负有的立即给付的义务,不经权利人提出请求,就难以确定下来。因此,在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原则上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之时,当然,根据合同性质,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准备期间的,从该准备期间届满后计算。在分期付款合同,应作区别对待。在分定期给付的债权中,由于该合同债权被分为若干个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相对独立的个别债权,因此,可按照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而对分期买卖中的支付价款请求权,分期偿还债务的各期给付,均系分期给付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在合同宣告无效条件下返还财产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应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只算合同无效的政治帐、不算合同无效的经济帐,对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作出限制,将削弱国家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威力。 比较复杂的是对一般保证合同的理解。本文认为,要认识这一问题必须对一般保证作全新的解读。一般保证责任为补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承担人。保证期间是一个失权期间,是个自当事人约定起或者自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开始的、固定的、不变的时间概念。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将免除责任;如果权利人依法提出自己权利的主张的,保证责任将脱离保证期间的束缚而继续存在,转而受制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本意是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可以引起时效中断的效力并及于保证人,而并非要重新计算保证期间。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的请求为前提的,有抗辩,表明请求权已经得以行使。保证人既可以行使其先诉抗辩权,也可以放弃该权利,债权人不能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不行使其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提起诉讼请求。因此,本文主张,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原则上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为妥,即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