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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这一转让群体或是直接投资经营实体的自然人股东,或是通过证券机构间接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民。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除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均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如此,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却一直都未能对此类涉税行为进行有效地征管,不但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也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于是,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立法,实务中如何应对各种征管难题、彰显社会公平,成为了研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最大动因。本文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学理性思考,在对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概念进行界定后,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及功能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困境并剖析其成因。第三部分结合笔者的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对如何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出对策。最后结语表明了本文的写作初衷,即通过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困境和法律对策的研究,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职能,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对个人取得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设想并具体分析了对其征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框架。针对征管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本文认为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组织形式进行探讨。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笔者认为可将股东名册是否变更作为判断其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区分记名股票转让和无记名股票转让两种情况,前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有限责任公司,后者的纳税义务发生则以转让方交付股票并实现所得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