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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遏制网络犯罪的激增,回应新型参与结构下的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行为化。对本罪的理解适用以对“明知”的解读为前提,但本罪罪状中的“明知”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困难,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率较低。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讨论应当符合刑法中“明知”的要求,本文结合“明知”的立法规定与罪过理论,探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明知”的含义及内容,并围绕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以确保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展开论述。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明知”的概述。梳理了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明知”的规定,虽然在形式上不一致,但实质上没有区别;阐述了刑法中的“明知”是指确定的认识,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认为包括“应当知道”的“明知”与“已经预见”在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上都存在差异;论述了“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前提;以及刑法总则中的“明知”与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二部分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理解。分析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认为“犯罪”是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行为要件的行为,不需要达到刑法规定的量的标准。“实施”包括预备阶段的实行行为;讨论了帮助行为的两种类型,技术支持和其他帮助;论证了本罪“明知”的内容应包括帮助行为的违法性;最后对本罪的“明知”与网络犯罪共犯的“明知”在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上进行了区别。第三部分探讨如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进行认定。梳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认定的司法现状,当前存在认定“明知”难,标准不统一的司法难题;论述了认定“明知”要遵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网络特性下“明知”的认定有特殊规则;阐明了法律推定在客观事实和“明知”之间建立了法律规范联系。法律推定为本罪“明知”的认定提供了合理解决路径。论述了法律推定的适用应遵循有法必依、基础事实必真、常态联系、允许反驳的原则;最后对本罪认定“明知”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解释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