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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属于不同体系的规范制度。党内法规所规范的对象定位于党员干部,形式多元,体现党的意志;而国家法律所调整对象及于全体社会成员,逻辑结构严谨,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属于我国法治的重要范畴,在当前依法治国战略思想布局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天然地有机统一,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在根本上是存在一致性的,这就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提供了一种可能,也决定了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要发挥有效作用不可能单纯离开另一方。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考量当前治理公款腐败的实际现实,要有效打击腐败也离不开两个规范系统通力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因此,将党内法规建设纳入到国家法治体系中,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以公款腐败的治理为视角,来探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机制,力求为两者实现制度对接提供一种可能性的思路。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公款腐败的概念及治理的规定”、“有关治理公款腐败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缺乏协调和衔接的表现、原因及和弊端”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实现”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关于公款腐败的概念及治理的规定。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公款腐败行为的概念,分别对“腐败”和“公款”进行分析与探讨,对公款腐败得出了一个初步界定,即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非法或违规动用公共财款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然后分别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关于治理公款腐败的规定进行了内容的梳理和特点的归纳。党内法规主要表现为:文体形式多样、发文主体广泛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国家法律则体现出严谨而有针对性的制度性特点,遵循了法律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第二个部分是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和衔接不足的表现、原因和弊端的分析。经过分析,缺乏协调和衔接的表现为:相关条文表述存在漏洞、关于挪用公款的分类及范围不一致、部分条文的内容滞后、适用的选择冲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缺乏协调和衔接的原因主要为: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左”的思想长期影响;而由此产生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不利于两者协同配合治理公款腐败、不利于实现两者的规范化、不利于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第三个部分是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实现路径。一是通过明确调整范围、贯彻法治精神和厘清权力界限使二者的协调和衔接具备必要的基础条件,二是通过构建审查机制、清理机制、解释机制、转化机制和沟通机制等五大机制,使二者协调一致并得以衔接。在审查机制方面,需要将审查机制贯穿于党内法规的整个形成过程中,在制定前、制定中和制定后三个阶段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保证党内法规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在清理机制方面,可以制订一部专门的党内法规清理条例,将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常态化予以固定下来。在解释机制方面,可以在反腐败制度的体系框架内,构建一个常态的解释机制,解决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现实问题。在转化机制方面,需要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转化机制,将成熟的党内法规条文转化为法律条文,将成熟的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在沟通机制方面,需要将其常态化和制度化,实现二者制定部门及其人员经常学习、借鉴到对方优秀的制度经验,达到互补、互利的效果;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沟通条例”或者“协商条例”,并且构建专门的沟通机构,不断提升二者的实用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