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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约谈属于非命令式的环境监管类型,因其协商性、柔和性、高效性等特性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受到了各部门的认可。环境行政约谈创新的监管模式,打破了以往刚性监管模式,不仅符合现代的公共管理方式,而且契合当今的柔性行政行为的要求。虽然环境行政约谈在实践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其基本理论的匮缺,概念定位模糊,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支撑等原因,造成在现实中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环境行政约谈范围上的不同、效力层级低下、出现异化等情形,在环境行政约谈的对象、监督与救济机制存在瑕疵。对此,本文将用对比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归纳分析法对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作系统化的论述。首先,对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作一个基本阐述。厘清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内涵、约谈对象、解析其法律属性及理论构造,为全文开展做好铺垫。通过对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约谈对象分析,将其归纳为内部约谈模式、外部约谈模式和混合约谈模式。对于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一种具有准行政性的指导行为,是当前我国在服务型政府构建当中根据实践生活的需求而创制的一种新型环境执法方式。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由软法理论、公众参与理论和行政法的平衡论构成。其次,整理分析了各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行政约谈规范性文件并对环境行政约谈的现实状况进行具体地探究。通过本文分析的43份各省市的环境行政约谈制度及山东省临沂市被约谈后的整治情况分析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运行实效。根据对环境行政约制度谈现实运行状态的研究,发现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在上位法中,环境行政约谈制度在法律上存在空缺、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行政约谈制度参差不齐。第二,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中约谈的对象只有政府领导、企业负责人及混合模式,缺少公众的参与,这样容易导致行政的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第三,随着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过度使用,环境行政约谈制度在缺乏相应监督的情况下也在被逐渐地异化,使得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狭隘。最后,通过提高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立法层级、扩大约谈方,加强公众参与力度、建立监督救济途径来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使环境行政约谈制度在法治的轨道将会运行得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