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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制化的推进必须依赖于中央法与地方法的共同推进。城市规划条例作为城市规划纵向体系中的地方性法规,在遵循“不抵触”原则下,其内容除了对上位法的实施性立法外,更重要的是根据地方性事物加强自主性立法,形成对上位法的有效补充。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框架,然后以国内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有代表性的7个城市为对象,总结了《城市规划条例》的特点并做了比较,通过比较,对目前国内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思考并就完善的方向提出了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