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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定罪之后的量罚,关乎刑罚结果的平等问题,量刑要素的确定和量刑结果之间的相关性决定了存在标准化的可能性,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相当原则。通过要素集的标准化方法,借助于信息技术手段,能够实现刑事司法领域的创新。本文探讨了这种可能性、标准化方法及其有效性验证方法。
关键词 平等 刑罚 量刑 标准化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张显明、陈新,上海交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14-03
量刑之于公民平等保护的重要意义刑事司法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比较多的研究关注了无罪推定、不受刑讯、辩护和申诉权利等等,也有部分研究关注到了刑罚的公平和公正。刑罚的公正主要关注刑与罚相当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刑罚的公平关注罪行和特定犯罪情节的量刑问题,主要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二者都关乎公民的具体权利以及平等保护,但是从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直接感受来说,更加注重量刑的公平性。因此,量刑问题不单单是司法过程中需要不断规范的问题,也是与公民权利平等保护密切相关的问题。
一直以来,学界对于量刑情节的研究集中在量刑情节的本体问题上面,极少讨论量刑情节的适用与量刑方法的优化。 关于量刑方法的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叶,学者希冀通过一定的数学方法计算刑期以规范量刑,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甚微 。目前,已有量刑方法的弊端日趋显现,司法实践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已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量刑方法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本文从技术探索的角度,就规范量刑、促进量刑更加公平的可能性出发,提出一种可供研讨和批判的方法。
一、两个前提
本文所指量刑标准化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即一是刑事司法领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二是定罪与定刑是可以分离的。
(一)自由裁量权的可限制性
对于刑法确定的一种犯罪,犯罪具体行为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是各不相同的,至少存在较大差别,刑法也因此确定了对于某种罪行的一个量刑幅度或量刑选择,量刑幅度通常表现为“处€啄暌陨蟺啄暌韵掠衅谕叫獭保蛘摺按幸刍騹啄暌韵掠衅谕叫獭保蛘摺按啄暌陨嫌衅谕叫獭⑽奁谕叫袒蛩佬獭薄T诹啃谭鹊姆段冢ü俑莘缸锴榻诘纫蛩厝范ㄒ桓鲂唐冢粲谧杂刹昧咳ǚ段А?
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或者不同法官、不同法院之间对这个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采取表述概括、实际模糊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标准,导致同罪不同罚,进一步削弱刑罚的严肃性,影响刑事法制的威严,并且可能就会形成负面的“权力寻租”空间。
从上述论证来说,刑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是处罚的结论,表现时间上可以衡量的“度”(比如:€啄暌陨蟺啄暌韵拢炊课侍猓蛘咝灾士梢员冉系摹袄唷保ū热缇幸刍騹啄暌韵掠衅谕叫蹋炊ㄐ晕侍饧佣课侍猓腋嗟氖嵌课侍狻P谭W杂刹昧咳ǖ闹饕谰菔欠缸镄形那榻冢ǘㄇ榻诤妥枚ㄇ榻冢ǘㄇ榻诳梢岳斫馕系那肯喙兀枚ㄇ榻诳梢岳斫馕跸喙亍6ㄐ院投课侍猓约扒俊⑷跸喙匚侍獾拇恚ü⒑侠淼氖J剑⒔柚谛畔⑹贝咚俜⒄沟募扑愎ぞ撸创锍梢桓龊侠聿⑶揖弑敢恢滦缘慕峁R虼耍梢匀衔杂谛谭5娜范ǎ⒉槐厝煌耆览涤诜ü俚呐卸希杂刹昧咳ㄊ强梢宰龀瞿持窒拗频摹?
当然,在现阶段,自由裁量权依然是重要的,因为对于强、弱相关性的判断,以及最终的裁定或者对模型工具判断结果的合理修正,可能依然需要取决于具有良好训练的自由意志的判断。
(二)罪与刑的分离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通常由一个法庭、一个法官团(含陪审员)、在一次审判活动中完成定罪和量刑的全过程,这种方式容易混淆定罪和量刑是二个阶段。
定罪,就是判断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何种罪;定罪是一种定性判断的过程,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理性。也有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刑事审判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决定相关罪名是否成立,而由法官根据专业知识来决定刑事处罚。量刑是在构成犯罪并且罪名确定的情况下,关于犯罪行为应该承担的限制犯罪者权利的程度和期限的问题,是独立于定罪的另一个判断过程。因此,定罪和量刑是两个可以分离的过程,本文的讨论是在罪名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探讨量刑的标准化问题,为“罪罚相当”的刑罚目标的实现,为保障公民在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也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
二、标准化的可能性
刑事法制的规范性程度相对比较高,为量刑的标准化提供了可能性,主要在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犯罪的法定刑
对应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是浮动并且确定的。这里所指的浮动是标准化可能进行的前提,因为如果没有浮动,刑期仅有一个,也就不存在量刑的差别问题。法定刑确定指的是刑法规定的刑期是明确的,无论刑期浮动幅度的范围有多大,只要是有其上限和下限,就是确定的。
对应标准化而言,我们设定:根据刑法确定的某种犯罪行为x构成的罪名X,其法定的刑期可以表示为函数Q(X,A),这个函数中,Q表述刑期,X表示确定的罪名,A表示构成犯罪的行为因素。在数学上,Q的取值是一个区间,对应于法定刑期的下限Q1和上限Q2,满足Q属于[Q1,Q2]。在特定罪名加重情节的量刑规定情况下,比如某罪名一般刑期为[Q1,Q2],加重情况下Q3以上,Q4以下,即[Q3,Q4],满足Q3>=Q2。在应当减轻的情况下,产生新的下限Q0,满足Q0< Q1。
存在几种例外的情况,比如某种犯罪对应的法定刑是固定唯一的(比如死刑),或者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确定的处罚内容,可以认为是Q1=Q2,在标准化方面表现为一个点。还有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刑罚,比如无期徒刑,也就是区间上限Q2是无穷大,实际上这就成为一个开区间。上述可以称之为边界条件。
关键词 平等 刑罚 量刑 标准化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张显明、陈新,上海交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14-03
量刑之于公民平等保护的重要意义刑事司法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比较多的研究关注了无罪推定、不受刑讯、辩护和申诉权利等等,也有部分研究关注到了刑罚的公平和公正。刑罚的公正主要关注刑与罚相当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刑罚的公平关注罪行和特定犯罪情节的量刑问题,主要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二者都关乎公民的具体权利以及平等保护,但是从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直接感受来说,更加注重量刑的公平性。因此,量刑问题不单单是司法过程中需要不断规范的问题,也是与公民权利平等保护密切相关的问题。
一直以来,学界对于量刑情节的研究集中在量刑情节的本体问题上面,极少讨论量刑情节的适用与量刑方法的优化。 关于量刑方法的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叶,学者希冀通过一定的数学方法计算刑期以规范量刑,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甚微 。目前,已有量刑方法的弊端日趋显现,司法实践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已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量刑方法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本文从技术探索的角度,就规范量刑、促进量刑更加公平的可能性出发,提出一种可供研讨和批判的方法。
一、两个前提
本文所指量刑标准化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即一是刑事司法领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二是定罪与定刑是可以分离的。
(一)自由裁量权的可限制性
对于刑法确定的一种犯罪,犯罪具体行为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是各不相同的,至少存在较大差别,刑法也因此确定了对于某种罪行的一个量刑幅度或量刑选择,量刑幅度通常表现为“处€啄暌陨蟺啄暌韵掠衅谕叫獭保蛘摺按幸刍騹啄暌韵掠衅谕叫獭保蛘摺按啄暌陨嫌衅谕叫獭⑽奁谕叫袒蛩佬獭薄T诹啃谭鹊姆段冢ü俑莘缸锴榻诘纫蛩厝范ㄒ桓鲂唐冢粲谧杂刹昧咳ǚ段А?
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或者不同法官、不同法院之间对这个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采取表述概括、实际模糊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标准,导致同罪不同罚,进一步削弱刑罚的严肃性,影响刑事法制的威严,并且可能就会形成负面的“权力寻租”空间。
从上述论证来说,刑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是处罚的结论,表现时间上可以衡量的“度”(比如:€啄暌陨蟺啄暌韵拢炊课侍猓蛘咝灾士梢员冉系摹袄唷保ū热缇幸刍騹啄暌韵掠衅谕叫蹋炊ㄐ晕侍饧佣课侍猓腋嗟氖嵌课侍狻P谭W杂刹昧咳ǖ闹饕谰菔欠缸镄形那榻冢ǘㄇ榻诤妥枚ㄇ榻冢ǘㄇ榻诳梢岳斫馕系那肯喙兀枚ㄇ榻诳梢岳斫馕跸喙亍6ㄐ院投课侍猓约扒俊⑷跸喙匚侍獾拇恚ü⒑侠淼氖J剑⒔柚谛畔⑹贝咚俜⒄沟募扑愎ぞ撸创锍梢桓龊侠聿⑶揖弑敢恢滦缘慕峁R虼耍梢匀衔杂谛谭5娜范ǎ⒉槐厝煌耆览涤诜ü俚呐卸希杂刹昧咳ㄊ强梢宰龀瞿持窒拗频摹?
当然,在现阶段,自由裁量权依然是重要的,因为对于强、弱相关性的判断,以及最终的裁定或者对模型工具判断结果的合理修正,可能依然需要取决于具有良好训练的自由意志的判断。
(二)罪与刑的分离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通常由一个法庭、一个法官团(含陪审员)、在一次审判活动中完成定罪和量刑的全过程,这种方式容易混淆定罪和量刑是二个阶段。
定罪,就是判断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何种罪;定罪是一种定性判断的过程,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理性。也有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刑事审判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决定相关罪名是否成立,而由法官根据专业知识来决定刑事处罚。量刑是在构成犯罪并且罪名确定的情况下,关于犯罪行为应该承担的限制犯罪者权利的程度和期限的问题,是独立于定罪的另一个判断过程。因此,定罪和量刑是两个可以分离的过程,本文的讨论是在罪名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探讨量刑的标准化问题,为“罪罚相当”的刑罚目标的实现,为保障公民在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也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
二、标准化的可能性
刑事法制的规范性程度相对比较高,为量刑的标准化提供了可能性,主要在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犯罪的法定刑
对应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是浮动并且确定的。这里所指的浮动是标准化可能进行的前提,因为如果没有浮动,刑期仅有一个,也就不存在量刑的差别问题。法定刑确定指的是刑法规定的刑期是明确的,无论刑期浮动幅度的范围有多大,只要是有其上限和下限,就是确定的。
对应标准化而言,我们设定:根据刑法确定的某种犯罪行为x构成的罪名X,其法定的刑期可以表示为函数Q(X,A),这个函数中,Q表述刑期,X表示确定的罪名,A表示构成犯罪的行为因素。在数学上,Q的取值是一个区间,对应于法定刑期的下限Q1和上限Q2,满足Q属于[Q1,Q2]。在特定罪名加重情节的量刑规定情况下,比如某罪名一般刑期为[Q1,Q2],加重情况下Q3以上,Q4以下,即[Q3,Q4],满足Q3>=Q2。在应当减轻的情况下,产生新的下限Q0,满足Q0< Q1。
存在几种例外的情况,比如某种犯罪对应的法定刑是固定唯一的(比如死刑),或者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确定的处罚内容,可以认为是Q1=Q2,在标准化方面表现为一个点。还有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刑罚,比如无期徒刑,也就是区间上限Q2是无穷大,实际上这就成为一个开区间。上述可以称之为边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