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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约定有效
问:去年我与丈夫分居,双方口头约定了财产分配方案,再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在此期间,他的一篇论文和一部文集获奖,其中文章是分居前发表,奖金4000元;文集为分居后出版,奖金5000元。对于奖金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他认为稿件收益理应全部归他,而我认为,分居前发表的文章所得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请问,我们俩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赵惠君(广西象州)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你与丈夫口头约定了财产分配方案,双方无争议,约定有效,所以他在分居后出版的文集所获得的奖金应属他的个人财产,而分居前发表的论文所获得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等分割。
生前赠与,不算遗产
问:2009年我小学毕业考进市重点中学,爷爷奖励我5万元钱,但钱没有给我,而是以我的名义存了一个存折。一个多月前,爷爷突然去世,爸爸和叔叔在清理爷爷的遗物时发现了那个存折,并发生争执。爸爸说,5万元钱是爷爷生前给孙女存的,理应归孙女所有。叔叔认为,爷爷虽然以孙女的名义存了钱,但存单却没给孙女,且孙女尚未成年,等于钱一直还在爷爷手里,所以此款应按遗产处理。请问,那5万元钱属于我还是属于爷爷的遗产?
芮思琪(广东佛山)
律师意见: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爷爷将5万元存到你的名下,本意是赠与。存款所有权属于谁,不能看存折在谁的手上,而应看存折上的名字是谁。爷爷以你的名字存入5万元,赠与便已完成,虽然你拿不到存折,不能随意支取这5万元,但你已成为这5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人。你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因此,爷爷赠与你的5万元钱是你的财产,不属于爷爷的遗产,你叔叔和你爸爸都无权分割。
试用见习,概念不同
问:去年我大学毕业,被一家公司聘为文员。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没有和我约定试用期,而是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最长可规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我在该公司工作已经七个多月,还拿试用期工资。我要求正式员工待遇,可老板说我的见习期没满,不能拿正常工资。请问,老板的说法正确吗?
王树德(北京房山)
律师意见: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见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不能以见习期混同试用期,不能以规定见习期的手段延长法定的试用期限。
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上位法,原国家部委制定的见习期制度是下位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悖,应适用上位法。所以,你老板的做法、说法都是错误的。
服刑期间,有权继承
问:我哥哥2010年因为交通肇事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今年2月,我父亲因病去世,没有遗嘱,留下房产三处以及一些存款。请问,我哥哥现在还享有继承权吗?
郭原平(湖南岳阳)
律师意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其中包括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你哥哥所犯的罪不属于上述行为,因此,他仍然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编辑:陈彤】
问:去年我与丈夫分居,双方口头约定了财产分配方案,再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在此期间,他的一篇论文和一部文集获奖,其中文章是分居前发表,奖金4000元;文集为分居后出版,奖金5000元。对于奖金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他认为稿件收益理应全部归他,而我认为,分居前发表的文章所得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请问,我们俩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赵惠君(广西象州)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你与丈夫口头约定了财产分配方案,双方无争议,约定有效,所以他在分居后出版的文集所获得的奖金应属他的个人财产,而分居前发表的论文所获得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等分割。
生前赠与,不算遗产
问:2009年我小学毕业考进市重点中学,爷爷奖励我5万元钱,但钱没有给我,而是以我的名义存了一个存折。一个多月前,爷爷突然去世,爸爸和叔叔在清理爷爷的遗物时发现了那个存折,并发生争执。爸爸说,5万元钱是爷爷生前给孙女存的,理应归孙女所有。叔叔认为,爷爷虽然以孙女的名义存了钱,但存单却没给孙女,且孙女尚未成年,等于钱一直还在爷爷手里,所以此款应按遗产处理。请问,那5万元钱属于我还是属于爷爷的遗产?
芮思琪(广东佛山)
律师意见: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爷爷将5万元存到你的名下,本意是赠与。存款所有权属于谁,不能看存折在谁的手上,而应看存折上的名字是谁。爷爷以你的名字存入5万元,赠与便已完成,虽然你拿不到存折,不能随意支取这5万元,但你已成为这5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人。你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因此,爷爷赠与你的5万元钱是你的财产,不属于爷爷的遗产,你叔叔和你爸爸都无权分割。
试用见习,概念不同
问:去年我大学毕业,被一家公司聘为文员。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没有和我约定试用期,而是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最长可规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我在该公司工作已经七个多月,还拿试用期工资。我要求正式员工待遇,可老板说我的见习期没满,不能拿正常工资。请问,老板的说法正确吗?
王树德(北京房山)
律师意见: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见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不能以见习期混同试用期,不能以规定见习期的手段延长法定的试用期限。
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上位法,原国家部委制定的见习期制度是下位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悖,应适用上位法。所以,你老板的做法、说法都是错误的。
服刑期间,有权继承
问:我哥哥2010年因为交通肇事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今年2月,我父亲因病去世,没有遗嘱,留下房产三处以及一些存款。请问,我哥哥现在还享有继承权吗?
郭原平(湖南岳阳)
律师意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其中包括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你哥哥所犯的罪不属于上述行为,因此,他仍然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