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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得到沿线国家的大力支持,以海外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经济开发为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的机会。税收是企业“走出去”时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宏观层面分析了我国企业面临的三大税收风险,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 “走出去” 税收风险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有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一带一路”是我国全球化进程中新的对外开放,旨在促进沿线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在经济方面无疑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据商务部数据,2017年我国与沿线国家贸易额为7.4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7.8%,比全国外贸增速高3.6个百分点,对沿线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3.6亿美元,同比增长14.5%,企业“走出去”取得显著成就。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
(一)税收协定的有关风险
税收协定是保证国家之间税收安全,解决两国税收问题的重要法律基础。但在“一带一路”环境下,我国企业“走出去”仍然面临税收协定缺失、税收协定签订时间过早、协定内容不够丰富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到2017年10月止,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3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54个是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目前只有柬埔寨、缅甸、不丹、也门、阿富汗等11个国家尚未签订,我国企业走向这些国家时面临无税收协定的风险。从执行的时间来看,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协议时间久远,其中有31个是2000年前签订的,世界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之前签订的协议早不适合现在的情况。就协定的内容来看,缺少对合伙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及没有规定饶让、税收互助等内容。
(二)重复纳税的风险
国家判定所得税来源地和居民身份的不同,导致企业在处理国际间业务时会重复纳税。国际上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我国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法,弊端在于不同国家的税率不同导致抵免不尽,或超过抵免限额。该抵免制度下,境内境外的亏损不能相互抵消,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这也加大了当年企业的税收成本。对子母公司的间接抵免中的分层持股现象也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三级以内可以进行抵免,但是跨国公司关系复杂,层次不止三级,因此三级以外的税负无法减少。
(三)一般反避税风险
为了维护税收公平,国际和国家都积极的采取措施。2013年6月,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目的在于打击公司的避税行为。到2016年底,已有40余个国家颁布法案响应该政策,其中“一带一路”国家有: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公告,全面落实该行动。我国企业在与这些国家进行经济往来时要特别注意反避税风险。
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之一。转移无形、有形、金融资产和进行劳务交易是转移定价的具体做法,加上各关联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达到利润转移的目的。如果跨国公司对投资国的反避税条例不了解,会带来很高的转移定价被调查风险。资料显示“一带一路”国家中只有阿联酋、巴林、文莱和叙利亚对转移定价无要求,其他国家对转移定价都有条文规定。
资本弱化被查风险,由于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少跨国企业利用借款来减少税收。但是不少国家规定了债权融资的比例:在“一带一路”国家中有债务/权益比规定的有20个国家如韩国、匈牙利,但印度、泰国、越南等20个国家无资本弱化的限制。我国企业应该结合沿线国家对股息征收预提税的规定,合理的安排融资结构,避免资本弱化的纳税调整带来的风险。
三、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
(一)完善我国税制,尽量消除税收壁垒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的制度,这个制度不能完全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可逐步推行综合抵免制,减少企业抵免限额的浪费。借鉴国外亏损弥补和结转机制。我国现行对境外亏损弥补的规定对我国纳税人很不公平。引用日本和法国的经验,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计提风险准备金,对不同行业提取的比例、额度做具体的规定,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
(二)重视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保证税收安全
我国政府应该及时与“一带一路”国家沟通,修改税收协定的内容,并增加多边协定的数量。针对沿线国家中没有签订协议的应尽快落实,对于时间久远的应加快修订。合伙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常设机构和所得来源的判定是税收协定中应该进一步充实的内容。特别注意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抵免内容,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东道国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三)提高我国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
“一带一路”国家在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方面各有特色,因这些差异导致的税制差异,如税收年度、纳税时间、纳税次数的不同,使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巨大挑战。提高我国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能够提高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和安全感。
第一,完善税务信息的数据化、共享化服务。积极与沿线国家沟通,及时收集税务资料,建立国外税制中心。建立国家税收信息平台,比如利用现有的“孟中缅经济走廊”把南亚的其他国家也吸收进来,东南亚和西亚利用博览会积极谈判,努力建成平台。
第二,向“一带一路”国家派送精通国际税务的财务人员或者设立税务咨询点以处理特殊税务情况。世界银行用GNI指标统计显示,“一带一路”65个国家中38个属于中等收入国家,6个是低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占比67.69%。部分国家局势不稳、信用缺失问题严重,在这些国家建立税收信息中心比较困难,因此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向投资国派驻税务参赞的经验。
第三,优化纳税程序。“一带一路”国家由于税制差异和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差异,导致在每个国家交纳税款所需要时间相差很大。时间最少的是阿联酋,从企业准备纳税材料到交纳税款只要12小时,而时间花费最多的是越南,需要花费770小时。所以我国税务部门必须与那些时间长效率低的国家商讨解决办法。将涉外企业的税收单独申报,对涉外的税务形成自己的信息库,简化审批流程,让整个纳税过程条理清晰。
(四)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各种政策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将东道国的税制、优惠政策和双边协定综合在一起考虑,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一些国家虽然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但要征收“利润汇回税”,其指当境外被投资方向我国企业分回利润时也要向东道国交税的行为,如泰国、巴基斯坦。一些国家虽然税率高,但饶让内容充实,适合双方饶让,如印度、斯諾伐克。当然,企业还考虑反避税风险、资本弱化风险,从组织结构、财务人员方面入手,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最后,如果企业遇到税收争议和纠纷,应及时向我国税务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庞淑芬,王文静,黄静涵.“一带一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风险解析[J].国际税收,2017(01):56-61.
[2]李香菊,王雄飞.“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税收风险与防控研究[J].管理视野,2017(05):134-139.
[3]王增业,王劲松,张辉.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对中国企业跨国税收筹划的影响[J].国际石油经济,2017(02):79-84.
[4]王素荣,付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得税政策及税务筹划[J].财经问题研究,2017(01):84-92.
作者简介:叶玉杰(1994-),女,汉族,云南师范大学泛亚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会计专业;桂丽(1973-),女,云南个旧人,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从事地方财政学研究,为本文通讯作者。
【关键词】“一带一路” “走出去” 税收风险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有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一带一路”是我国全球化进程中新的对外开放,旨在促进沿线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在经济方面无疑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据商务部数据,2017年我国与沿线国家贸易额为7.4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7.8%,比全国外贸增速高3.6个百分点,对沿线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3.6亿美元,同比增长14.5%,企业“走出去”取得显著成就。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
(一)税收协定的有关风险
税收协定是保证国家之间税收安全,解决两国税收问题的重要法律基础。但在“一带一路”环境下,我国企业“走出去”仍然面临税收协定缺失、税收协定签订时间过早、协定内容不够丰富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到2017年10月止,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3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54个是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目前只有柬埔寨、缅甸、不丹、也门、阿富汗等11个国家尚未签订,我国企业走向这些国家时面临无税收协定的风险。从执行的时间来看,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协议时间久远,其中有31个是2000年前签订的,世界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之前签订的协议早不适合现在的情况。就协定的内容来看,缺少对合伙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及没有规定饶让、税收互助等内容。
(二)重复纳税的风险
国家判定所得税来源地和居民身份的不同,导致企业在处理国际间业务时会重复纳税。国际上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我国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法,弊端在于不同国家的税率不同导致抵免不尽,或超过抵免限额。该抵免制度下,境内境外的亏损不能相互抵消,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这也加大了当年企业的税收成本。对子母公司的间接抵免中的分层持股现象也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三级以内可以进行抵免,但是跨国公司关系复杂,层次不止三级,因此三级以外的税负无法减少。
(三)一般反避税风险
为了维护税收公平,国际和国家都积极的采取措施。2013年6月,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目的在于打击公司的避税行为。到2016年底,已有40余个国家颁布法案响应该政策,其中“一带一路”国家有: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公告,全面落实该行动。我国企业在与这些国家进行经济往来时要特别注意反避税风险。
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之一。转移无形、有形、金融资产和进行劳务交易是转移定价的具体做法,加上各关联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达到利润转移的目的。如果跨国公司对投资国的反避税条例不了解,会带来很高的转移定价被调查风险。资料显示“一带一路”国家中只有阿联酋、巴林、文莱和叙利亚对转移定价无要求,其他国家对转移定价都有条文规定。
资本弱化被查风险,由于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少跨国企业利用借款来减少税收。但是不少国家规定了债权融资的比例:在“一带一路”国家中有债务/权益比规定的有20个国家如韩国、匈牙利,但印度、泰国、越南等20个国家无资本弱化的限制。我国企业应该结合沿线国家对股息征收预提税的规定,合理的安排融资结构,避免资本弱化的纳税调整带来的风险。
三、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
(一)完善我国税制,尽量消除税收壁垒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的制度,这个制度不能完全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可逐步推行综合抵免制,减少企业抵免限额的浪费。借鉴国外亏损弥补和结转机制。我国现行对境外亏损弥补的规定对我国纳税人很不公平。引用日本和法国的经验,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计提风险准备金,对不同行业提取的比例、额度做具体的规定,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
(二)重视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保证税收安全
我国政府应该及时与“一带一路”国家沟通,修改税收协定的内容,并增加多边协定的数量。针对沿线国家中没有签订协议的应尽快落实,对于时间久远的应加快修订。合伙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常设机构和所得来源的判定是税收协定中应该进一步充实的内容。特别注意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抵免内容,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东道国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三)提高我国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
“一带一路”国家在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方面各有特色,因这些差异导致的税制差异,如税收年度、纳税时间、纳税次数的不同,使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巨大挑战。提高我国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能够提高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和安全感。
第一,完善税务信息的数据化、共享化服务。积极与沿线国家沟通,及时收集税务资料,建立国外税制中心。建立国家税收信息平台,比如利用现有的“孟中缅经济走廊”把南亚的其他国家也吸收进来,东南亚和西亚利用博览会积极谈判,努力建成平台。
第二,向“一带一路”国家派送精通国际税务的财务人员或者设立税务咨询点以处理特殊税务情况。世界银行用GNI指标统计显示,“一带一路”65个国家中38个属于中等收入国家,6个是低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占比67.69%。部分国家局势不稳、信用缺失问题严重,在这些国家建立税收信息中心比较困难,因此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向投资国派驻税务参赞的经验。
第三,优化纳税程序。“一带一路”国家由于税制差异和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差异,导致在每个国家交纳税款所需要时间相差很大。时间最少的是阿联酋,从企业准备纳税材料到交纳税款只要12小时,而时间花费最多的是越南,需要花费770小时。所以我国税务部门必须与那些时间长效率低的国家商讨解决办法。将涉外企业的税收单独申报,对涉外的税务形成自己的信息库,简化审批流程,让整个纳税过程条理清晰。
(四)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各种政策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将东道国的税制、优惠政策和双边协定综合在一起考虑,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一些国家虽然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但要征收“利润汇回税”,其指当境外被投资方向我国企业分回利润时也要向东道国交税的行为,如泰国、巴基斯坦。一些国家虽然税率高,但饶让内容充实,适合双方饶让,如印度、斯諾伐克。当然,企业还考虑反避税风险、资本弱化风险,从组织结构、财务人员方面入手,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最后,如果企业遇到税收争议和纠纷,应及时向我国税务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庞淑芬,王文静,黄静涵.“一带一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风险解析[J].国际税收,2017(01):56-61.
[2]李香菊,王雄飞.“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税收风险与防控研究[J].管理视野,2017(05):134-139.
[3]王增业,王劲松,张辉.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对中国企业跨国税收筹划的影响[J].国际石油经济,2017(02):79-84.
[4]王素荣,付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得税政策及税务筹划[J].财经问题研究,2017(01):84-92.
作者简介:叶玉杰(1994-),女,汉族,云南师范大学泛亚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会计专业;桂丽(1973-),女,云南个旧人,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从事地方财政学研究,为本文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