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公证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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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事人维护自身网页著作权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由于网页公证业务缺乏具体的网页公证指导和可行的操作程序作为支撑,在涉及网页著作权证据公证过程中,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理解当事人网页著作权,对于及时查明网页侵权事实和保护当事人网页著作权意义巨大。
  关键词 网页公证 网页侵权证据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万力,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與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61-02
  一、网页公证概述
  我们想要深寻作为网页侵权证据的网页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首先就得对网页公证、网页侵权和网页侵权证据这三组概念有一定了解。
  网页公证,是指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依法授权实施的使用互联网技术对特定网页进行的公证行为。然而,从证据法学的视角看,网页公证,是指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网页,通过计算机操作进行公证,确保其存在的真实性的活动。
  网页侵权,则是指涉及侵犯网页著作权人网页著作权的情形,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网页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篡改网页信息,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突出表现是网页抄袭。
  网页侵权证据,是指与网页著作权侵权相关的,能证明该侵权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具有复杂性、易消失性、连续性及被动性等特点。作为网页侵权证据的网页公证,其以文字、符号、图像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范畴。
  二、网页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网页公证真实性及客观性存在瑕疵
  网页公证是借助计算机、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的公证,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可效仿性和可学习性很高,所以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网页的“克隆事件”、侵权纠纷时常会发生,还经常会出现“眼见不为实”的情况。比如,在局域网中,往往很难保证某人看到的网页所显示的内容就是真实可靠的,而且受地址栏刷新、网络传输速率等技术因素的制约,可能致使网页公证缺少真实性保障,从而削弱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二)网页公证文书存在瑕疵
  作为证明网页侵权事实存在与否的网页公证文书存在瑕疵,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表现为进行网页公证所使用的计算机并非是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能有效控制的;其二,则是进行计算机操作并进行公证记录前公证人员未对计算机进行清洁度检查并记录在网页公证文书之中。此两方面问题的存在,致使作为证据的网页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备受质疑。
  (三)网页公证具体指导缺乏
  我国的证据制度还相当不完善,尚未形成具体的网页公证证据规则,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网页公证的公正性得不到切实保证,影响网页公证证据效力的顺利实现。
  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作为新型公证业务之一的网页公证,发展也异常兴盛,但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网页公证业务时经常会遇到问题,却无处咨询,以前还可以向公证管理机构咨询,但是,现在公证管理部门不具体办理网页公证业务,很难给予具体帮助和业务指导,造成公证人员在遇到网页公证业务难题时,常常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四)网页公证主体不合格
  网页公证主体不合格,是指作为网页公证主体的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当事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存在瑕疵,不能参加相应的诉讼活动。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构序列,其职能的行使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为。此外,当事人申请对特定网页进行公证,并不能当然地认为申请人就是合格的当事人,因当事人不合格,可能导致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当事人申请的网页进行公证,从而侵害真正合格当事人的网页著作权。
  三、解决网页公证法律问题的对策
  作为网页侵权证据的网页公证,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致使网页公证证据效力有所削弱,鉴于此,在新视野下,应采取相应的对策,确保作为网页侵权证据的网页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及增强其证明力,进而被法庭依法采信。
  (一)发挥各类主体作用,保证网页公证的真实性
  1.网页著作权人。作为网页侵权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网页著作权人应如实提供相关的网页公证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严格按照《公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网页公证,保证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网页公证,能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网页公证职权时,其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如果肆意滥用权力,势必会严重扰乱网页公证的正常秩序,因此,作为公权力,其应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证职权,在网页著作权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网页公证业务,确保网页公证的真实性,使其为网页侵权事实的存在与否提供有效证明。
  3.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中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页著作权人提供了一个展现自己网页的平台,但是,同时也对网页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造成一些隐性的制约,可能导致网页著作权人的权利遭受损害或者受到潜在的威胁。为确保作为网页侵权证据的网页公证存在的可靠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理念,为网页著作权人进行网页公证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网络平台,保证网页公证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4.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申请网页公证的对象是网页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保护方面强有力的权力机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网页著作权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各类主体在行为时,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在他们各自的权利或者权力范围内活动,为网页公证的真实性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网页公证文书具体出具程序,保证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针对网页公证文书存在的瑕疵,首先,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网页公证时,应当使用自身能够及时有效控制的计算机、互联网,对进行公证的网页,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段进行多次域名解析,多次比对,看显示结果是否一致,并且应保证所进行的网页公证在随机选取的计算机、互联网上显示的结果都是相同的。其次,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并开始网页公证记录前,应对计算机进行清洁度检查,并记录在网页公证文书中,并进行清洁度处理。最后,应不断增强公证人员在网络环境下的公证操作处理能力,公证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应客观、周密、翔实、全面,准确无误地记录当事人申请的网页公证的全过程,对网页的来源进行严密而全面地解析。
  (三)建立公证业务咨询机构,为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具体指导
  由于我国对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网页公证业务缺少具体的指导,致使其在进行网页公证中遇到难题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孤立无援。鉴于此,我国应建立起及时、高效、权威的公证业务咨询机构,以满足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网页公证业务中遇到困难时能及时得到帮助的需求。通过咨询机构的建立,保证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有效地开展网页公证业务,确保网页公证的真实性。
  (四)确保网页公证主体合格,保障网页公证证据的合法性
  1.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格。作为网页公证活动的主体之一,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网页公证业务素质,并熟悉网络技术,确保其能够胜任网页公证事务。通过对网络公证机构内部体系的完善和工作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作为网页公证主体之一的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格,提高公证证明证据效力。
  2.当事人合格。当事人,是指通过网络这一平台提出申请,要求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所提出申请的网页进行公证的网页著作权人,但是,提出申请的人并非都是享有网页著作权的网页著作权人,因他人的冒名顶替,而向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请进行网页公证,可能致使真正的网页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因此,网络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属于合格当事人。而作为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能证明自己是合格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确保作为网页侵权证据的网页公证存在的合法性。
  (五)建立网络公证中心,保证网页公证的公正性
  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第三方公证业务平台,即网络公证中心。借助网络公证中心这一平台,网页著作权人可以确定对自己所享有著作权的网页进行公证,通过特定的网络公证程序,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下达相应指令,该被确定需要进行公证的网页界面就会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中心。网页公证人员对接收到的网页,加密存档,该网页公证即可宣告完成。网络公证中心将进行公证的网页加密,利用特别的数字标记或者数字水印,使原网页的内容不被修改,当发生网页侵权诉讼纠纷时,只要将未被公證的网页与业已公证的网页进行比对,便可知晓是否存在网页侵权事实。
  四、结语
  网页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说明、获得社会公信力和防范诉讼纠纷等多元化功能,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尽快完善我国公证制度以及公证证据相关立法,明晰公证机构职能,提高公证人员技术水平和搭建第三方公证业务平台——网络公证中心,从而更好地解决司法实务中不断涌现的网页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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