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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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于1994年5月23—30日在成都召开。参加会议的法律院系、科研机构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一、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及其权力行使方式 (一)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 1.国家所有权代表者 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人大常委会下设全民财产管理委员会。这样既可确保国家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离,将全民财产管理委员会置于人大常委会之下,并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和罢免,从内到外
其他文献
目前,证券立法工作已经提到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作者在本文中通过对国外、海外证券法律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证券立法的对策性建议。作者认为:我国证券立法应重点参照美国、日本和台湾模式;定名为“证券法”;赋予证券主管机构以广泛的职权,合理设计证券委和证监会的关系;采用公开原则(注册制)与实质管理(核准制)相结合,适当偏重公开原则;禁止内幕人员利用内部信息从事交易;按照国际通例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和证券商自律组织。
<正> 1992年2月24日,《深圳特区报》在猴年新春评论之三《论敢闯》中,明确提出要“敢闯不合宜的政策法规的禁区”;8月14日和28日,《文汇报》以“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能否突破”为题展开讨论。在此前后,一些报刊在论及改革与现行法律
作者认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惩罚法人犯罪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作者在评述否定法人犯罪观点时,强调应冲破自然人犯罪的传统理论羁绊,从法人是个社会有机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法人犯罪的特殊规律。在论证法人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对法人犯罪采用“两罚制”时指出,法人犯罪不同于“单位犯罪”,因后者的涵义更广泛;法人犯罪是一个主体,即法人组织体本身,而不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在惩罚犯罪法人的同时之所以惩罚某些法人成员,是因为后者对法人犯罪负有重大罪责,其根据是法人犯罪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3年学术讨论会于1993年11月21日至25日在福州市举行。讨论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和发展”为主题,着重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观的更新、现行刑法的适用及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现将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正> 加强廉政建设是举国瞩日的大事。党中央把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作为全党重要战略任务,把它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盛衰兴亡的高度。而要搞好廉政建设,其中加强廉政刑事法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历史证明,我们党不愧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人民政府一向是廉洁的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期货市场法制现状,结合国外期货法律制度的一些成功经验,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期货管理体制,主张行业自律与政府调控相结合;要从全国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到期货交易所、交易公司、经济人等各方面,层层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并完善期货法律体制。
<正> 完善我国授权立法体制,解决我国授权立法实践中的问题,应有长期方案也应该有短期方案。从长远看,应该制定授权程序法,以使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系统化、规范化。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践经验,根据立法的轻重缓急,制定授权法条件尚未成熟。从眼前看,最重要的是要在授权立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逐步建立各种微观的、具体的授权立法制度,为实现长期目标打好基础。
<正> 国家权力的特性什么是国家权力,论者纷云,莫衷一是,难以列举,但不论在认识上各家有多大差异,而国家权力所具有的神奇莫测的能量和永远散发着的诱人的魅力,却是人们的共识。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从产生的那天起,就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为了得到它,有的不顾杀身之祸,有的甘冒夷族之诛,甚至不惜父子相残,兄弟相戮。为什么国家权力会有如此诱人的魅力?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人们没有从本质上得到
作者认为,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它既有法律形式方面,又有社会内容方面;既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它是意志形式与社会内容的统一。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应运而生,应加快证券犯罪方面的立法。当前我国应规定以下几种证券犯罪:(1)非法发行证券罪;(2)虚假陈述罪;(3)内幕交易罪;(4)非法持有证券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7)非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