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事实构成及存在价值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angchen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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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依照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本身的复杂程度,法律事实分为单一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相较于传统上行为和事件的分类,目前国内文献对此种分类研究较少。事实构成具备独特的特征和形式,并且其存在价值可以从还原事实的要求与诉讼成本要求的平衡为本位加以思考。
  关键词 事实构成 特征 类型 存在价值
  一、法律事实构成概述
  传统上,人们习惯上将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为行为和事件,这是按照是否具有意思表示为特征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另外一种分类是将其分为单一法律事实和法律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仅需要唯一的法律事实。与此相对的便是法律事实构成,也称事实构成或复杂法律事实,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
  事实构成是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合成。研究事实构成首先要明确基础性法律事实的概念。基础性法律事实是指当新的法律事实出现时,需要与之结合成新的事实构成的法律事实。基础性法律事实是一个在时间上的相对概念。譬如,最后成立的法律事实仍然因为与后发续生事实相结合成为新的法律事实,则此时前者被看作基础性法律事实。也就是说,基础性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单一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构成。
  二、事实构成特征
  事实构成具备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但其还具有独特的要求:
  (一)事实构成是多种事实的结合
  事实构成从数量上讲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结合。作为组成部分的法律事实必然具有一般法律事实的全部特征,能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组成事实的结合应当是有机结合,事实构成所含的法律事实必须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决定了事实构成不是法律事实的简单累加,而是权利义务强化的整体。
  (二)具备法律上关联性
  事实构成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才能成立。要求事实构成中的法律事实关键不是满足逻辑上的关联性,而是必须经法律上评价从而获得法律上的关联性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即便多个法律事实具备逻辑上关联性,也不必然形成事实构成。而多个事实即便外观上不具备逻辑上关联性,但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性,它仍然成立事实构成。“虽然法律事实是法官等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认定的,但这种规定同时也是用法律规范衡量事实的一种结果,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现实状态下,人们对一系列事实发生后应当所产生的后果认识并不统一。只有经立法者权衡利弊,把产生、更改、终止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多个法律事实只有具备法律上关联性,才具有实践意义。
  (三)事实构成的后果是产生、更改或终止新的法律关系
  相较于基础性法律事实,后续发生的法律事实实际产生两个法律效果。第一便是后续法律事实本身所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关系。第二,即在此基础之上,作为事实构成的组成部分,与基础性法律事实共同造成了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比如在买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案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作为基础性法律事实,而到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则是作为后续法律事实。到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它在买卖双方与行政部门之间确立了权力与义务,形成了法律关系。相应的,在登记事实完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的转移,产生了一个新的事实构成,形成新的法律关系。
  三、事实构成的形式
  按照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成分,事实构成有三种类型
  (一)基础性事实与后续事实都不具有意思表示性质
  民事法律的作用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即便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性质,法律为了维系社会稳定的关系,依然可以对发生的客观事实予以规定,对同此相联系的权力义务调整。不含有意思表示的事实构成取决于法律有直接的规定,当一系列事实发生的对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从而需要法律介入时,立法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平衡各方利益,除非有例外规定,否则在相当程度上,法律按照意思推定对当事人双方利益进行调整。典型的便是“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在具体案件中,被继承人子女死亡这一客观事实的发生同基础性事实——被死亡人系被继承人子女共同作用产生法律构成,产生了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拥有了继承权这一新的法律事实。
  (二)基础性事实与后续事实有一个带有意思表示性质
  这种状态下的事实构成分两种情况。其一,基础性法律事实产生了一个相对法律关系,其本身不带有意思表示的性质,而后续的法律事实带有意思表示性质。例如,楼上张三家花盆坠落砸伤了李四。在法律关系层面,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侵权关系,但并不包含意思表示,这形成了一个基础性法律事实。李四张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并达成合意,确立了两者权力义务关系,这就又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并且包含了双方意思表示。前后两个法律事实组成法律事实构成使得双方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消灭。
  其二,基础性法律事实产生了一个相对法律关系,其本身带有意思表示的性质,而后续的法律事实不带有意思表示性质。譬如在遗嘱继承中,起草遗嘱是在先的基础性法律事实,包含了遗嘱人对自己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但在此时,遗嘱继承关系还没有成立,只有在遗嘱起草人也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继承人才获得继承权利。而被继承人死亡是一个不包含任何人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与先前“起草遗嘱”的基础性法律事实结合为法律构成从而产生遗嘱继承关系。
  (三)基础性事实与后续事实都带有意思表示性质
  这种事实构成即指民事主体在先行为构成了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并引起了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主体在基础性事实前提下后续实施了一个包含意思表示的行为,该行为是产生、改变或者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其与基础性事实共同作用为事实构成,形成新的法律关系。譬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方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签订是一项基础性法律事实,当拥有撤销权一方以约定的表示行为行使撤销权时,则与基础法律事实共同作用解除了双方法律关系。   四、法律事实构成的存在价值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本意是将设立特定社会关系的权利让渡给民事主体,那么为何现行法会规定如此多的事实构成,这是否又与私法自治原则相悖?这需要从法律事实的作用谈起。
  在一个法律案件中,会出现诸多事实,但正如海德格尔所说,所有的解释都必须建立在事前理解应该解释的东西的基础上,解释所面临的方向就是理解事前规定的方向,即“理解的先行结构”理论。而法律事实是法律构造的事实,确切地说法律事实是由法官构造的事实。因为法律即便作为“先行结构”,也需要主体通过个人意志将其通过一定形式运用出来,这个主体便是法官。作为案件的最终裁决者——法官并不是客观事实的亲历者,他无法去证实事实,只能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因此,法律事实是法官所运用的,用以还原客观事实的工具。
  但在实践中,由于现代的科学技术还不足以使时光倒流,客观事实难以被全部的还原。因此法律事实的作用同样是有限的。但若要相对公平准确的裁决案件,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要求也同样迫切。在这种情况下,鉴于单一法律事实还原能力较差,立法者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将设立法律事实相联系形成的法律构成则具备较强的案件还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设立事实构成同样有助于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导人们更好的理解现实和遵循法律。
  又一个问题出现了,既然法律法律事实构成具备令事实更加清楚明了的作用,那么为什么事实构成的组成法律事实数量不能够无限制的扩大,以达到审判的公平?
  这又涉及到事实构成的又一个作用,即平衡诉讼成本与追求客观真实两种诉求。法律机制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因此,适用法律时当然要考虑各种各样实质的妥当性,即进行利益衡量。”这种利益衡量不仅仅存在于立法中,也同样存在于司法过程中。审判的过程不仅仅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同时也是利益权衡的过程,而权衡的最低标准即保证社会能良好有序的进行。因此,无论法律框架下的何种制度,一旦导致法律功能不能良性实现,则需要调整,否则就会出现积弊,导致法律体系运行不畅。考量一项制度是否合理最常用的标准便是将制度运行带来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效果进行比较。
  具体到法律事实认定上,增加法律构成的组成法律事实部分数量会一定程度上带来客观真实的还原程度增加,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但如果对法律事实的证明数量要求过于苛刻,则诉讼成本会过高的转嫁到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因为客观上的举证不能导致败诉,则会增长“厌诉”的能量,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对社会成本进行增加而对社会收益作了减法;当然,如前所述如果组成部分法律事实数量要求过低,则会因为不能准确还原案件事实而造成误判,同样对社会收益作了减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事实构成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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