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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导致排污权交易这一功能在我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排污权物权化最大的法律障碍不在于其法律性质之争,而在于其客体的准确界定。排污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争胜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摈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将排污权的客体界定为环境容量所依附的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