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发挥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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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用人历来关乎人心向背、社稷安危。历史上用人失察、官员昏聩、碌碌无为、吏治腐败,导致民生涂炭、社稷倾覆的不乏其例,殷鉴未远。当今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党用什么样的人,不用什么样的人,体现的用人导向,不仅影响民意,而且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用邓小平的话来说,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而关键在人,也就是关键选什么人,关键在怎么选人。
  
  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力度,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了不少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破解。
  一是如何严格规定的问题。我们党内目前最重要的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就是200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必须依照之规。但应该看到,在这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条例》贯彻执行不力。一些部门和干部对《条例》不熟悉或不重视,使《条例》束之高阁,难以发挥应有的定规之用。其次,《条例》某些环节仍然有待完善,如《条例》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有些环节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弹性,存在“两可”和“多可”选择。加之《条例》多是一些定性化的标准,难以量化。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任届期满考核时,采用这些定性化的标准,往往比较笼统,难以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际。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大多游离于群众监督,成了干部们“内部”的事情,干部考核的结果往往掌握在考核的干部手中,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有时难免出现偏颇或“不作为”的现象。因此,不少干部考核结果缺乏实际意义,“带病提拔”的不乏其例。
  二是如何改革创新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就是要全面正确地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正确坚持和把握《条例》,坚持改革创新,确立新的干部选拔任用理念。具体说来,我们要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实现一个根本性的突破,就是把《条例》中坚持的六大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中,“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群众真正成为干部德能勤绩廉的考核者、干部政绩的记录者和干部能否提拔任用最重要的决定者。
  让群众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发挥主体作用,是我们今天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只有发挥群众在干部考核和任用中的主体作用,才能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
  坚持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主体作用,为当前和今后的组织和干部人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确立了新标尺。同时,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委《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样的改革创新精神。《意见》首次引入民意调查,并强调了民意考核的经常性。新的考核办法对干部政绩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定性考核和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把“听取群众意见,强化民意指标,加大群众满意度的分量,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为对干部考核的总体要求之一,并实行千分制,总权重为1000分值。在8个考核类别中,经济发展占245分值,社会发展占145分值,可持续发展、民生状况各占155分值,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各占100分值。上述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合得分乘以各单位的群众满意度系数,才为该单位的最终考核结果。
  山东的《意見》,应该看成是这些年四川、浙江、山东等地在这方面长期探索的一个重要成果。同时,《意见》的出台和反响也表明,这些年伴随着“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将民意作为考核干部的最主要的指标,是今后干部考核任用的一个基本的趋势。
  坚持群众在干部考核任用中的主体作用,这是党执政的根本要求。我们知道,党安排的干部人选进入国家政权,是党执政、或者说党代表民众掌握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起点。但目前通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任命制,其权力授予主体是上级党委,干部的考核、评价和任用,是党的组织内部的事,实际上与群众意见没有形成有机的联系。这就容易造成党政领导干部实际上主要是对上级负责而非对民众负责,党政领导干部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同时,这种自上而下的任免制,也会产生用人上的腐败,进一步影响和危害党的执政基础。而把选择干部的决定权还给群众,把群众欢迎不欢迎、支持不支持、答应不答应,能不能得到群众公认,作为我们考核和任用干部的第一标准,就会在实践中使那些想为群众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能为群众造福、得到群众拥护、群众满意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岗位。这样的干部政策和干部原则,才符合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根本要求,这样的干部政策和干部原则,才能体现科学、民主和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坚持群众在干部考核任用中的主体作用,有利于破解我们现行领导制度的弊端。我国的组织领导制度是按照有利于集权的原则来构建的,这种领导体制的运作,强调保证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因而,不少地方实际运行的是决策权和监督权一体化,导致监督主体与客体错位。这是一些地方“一把手”不受监督,滥用权力,损害党群关系的制度和机制的根源。不少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和劳民伤财的工程不断出现,买官卖官、贪污腐败的现象层出不穷,究其体制原因,根源也多在此。因而,在选拔任用干部的过程中,强化群众的主体作用,杜绝一人说了算和少数人说了算的“一言堂”现象,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评判干部的标尺交给群众,就能够有效解决干部对人民负责和对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就能把党的高层对“民生”的关注,变成地方和基层干部的实际行动。
  坚持群众在干部考核任用中的主体作用,有利于更多官员眼睛向下,有利于更多的部门把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知道:今天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群众利益的多元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这样的现实,执政党处理与群众的利益关系,就有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在这里,执政党必须坚持的原则是:群众利益都是具体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具有决定意义。让群众决定干部的任用,就能促进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办具体的事,维护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就能让干部过好群众这道关。群众的意见起导向作用,自然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党内民主的进程。同时,也能够形成推动党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巩固执政地位的强大和持久的动力。
  当然,让群众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发挥主体作用,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理念问题。这样的理念只是我们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创新的思想前提。实践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各地的探索经验,大胆推进群众评判干部、决定干部任免的体制、机制建设。山东的《意见》开了题,我们要把这个题目作为紧迫的问题,拓展和推动下去。
  
  (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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