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程序法的谦抑性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u_on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谦抑性一词进入法学领域主要是运用在刑法的有关论述当中,以“刑法的谦抑性”的形式出现。刑法的谦抑性是人们对刑法的一种价值诉求。对于刑事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的谦抑性却没有人具体论述,大多是在论及刑法的谦抑性的同时提及刑事程序法的谦抑性。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谦抑性也是人们对于该法律的一种价值诉求,相比于刑法来说,谦抑性更体现为刑事程序法的一种特性。谦抑性在形式程序法中的体现和要求主要在以下方面:不起诉制度、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谦抑性三个方面。
  关键词刑事程序法 谦抑性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李志峰,湘潭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18-02
  
  谦抑性总是和刑法联系在一起,但在“刑法的谦抑性”这一词语中,“刑法”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实体法,也应该包括刑事程序法,而且与谦抑性联系最多的也应该是刑事程序法,之所以现在的论述大多以刑事实体法去为主:一是因为刑事实体法的谦抑性问题较多,也复杂,实践起来更难;二是因为刑事实体法的问题出现较早;三是谦抑性一词出现的背景及目的也决定了其更多的是在实体法中论及,当然,重实体轻程序也不得不考虑在内。为了论述的方便和不引起冲突,以及人们意识的统一性,文章中对于谦抑性概念的论述还是在“刑法的谦抑性”这一语境下使用,但此处的“刑法”更侧重于刑事程序法。
  一、谦抑性思想的历史渊源和概念
  谦抑,在汉语词典里是指缩减或者压缩,也有许多人解释为谦和、抑制之意。但谦抑一词正式进入法律领域,并成为刑法学者津津乐道的时髦用语究竟始于何时已难以搞清。但可以肯定的是谦抑性在刑法学中的地位已受到了国内外法学家的高度重视,逐渐在现代的刑法制度中得到了体现。与谦抑性有关的思想和法律制度比比皆是。尤其在刑法领域论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或基本价值的理论及法律制度时,谦抑性更是一种时髦用语。
  (一)谦抑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的刑法谦抑性发展肇始于其经济的逐步发达。受经济发展的影响,人们对刑法的机能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最终成就了刑法的人权和社会保障机能走向统一,形成了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具体来说谦抑性思想产生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之后的启蒙运动人文主义进一步发展成为西方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价值理念之一。人文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目的的学说,是人类对于人性、人身价值和尊严的一种反思。在刑法中如果刑罚被滥用就最有可能造成对人性的任意践踏,因而刑罚的适用就需要慎之又慎。在这个时期反对封建刑法及其罪刑擅断主义最为著名的乃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它和罪刑均衡主义和刑法人道主义共同组成了刑法基本原则。这三大刑法基本原则充分彰显了刑法本身的谦抑性。
  (二)谦抑性的含义
  通说认为谦抑性作为刑法学中的概念最初是由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提出并传入我国,对于其理解,我国学者和日本学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其中有代表性的对谦抑性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指出,“即使刑法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用其它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在其它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并以此为基础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包括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以及宽容性,故谦抑性应视为刑法的法律性质。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具体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它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与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协调性原则并驾齐驱。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它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豏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蕴含,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尽管各个者对刑法谦抑性的定义不相,但基本上都包括两个方面:限制处罚范围,降低处罚程度,以此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同时,对于谦抑性的性质的理解我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人们对刑法的一种价值诉求,正如张颖杰所说的“对刑法谦抑性的本体思考,需要划清‘事实’与‘承诺’的关系。‘刑法本身是谦抑的’(本体论的事实)与人们‘认为刑法是谦抑的’(本体论的承诺)是根本有别的两码事。人们总是在不经意之间将‘事实’与‘承诺’相混淆,并进而试图以‘承诺’来替代‘事实’。所以说,‘谦抑性’究竟是刑法自身的抱负.还是人们需要刑法具有这样的抱负,笔者认为显然是后者。严格说,刑法谦抑性实际上是一个规定性的而非描述性的术语。是关于刑法应当是什么的理论,而非刑法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程序法的谦抑性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刑事程序法的经济性。刑事程序法的经济性,又称刑事程序法的节俭刑,就是用最少的支出获取最大的收益。刑事程序法的经济性来源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所要解决的是适用刑罚的收益与支出之间的矛盾,目的是实现刑事程序法效益的最大化。资源的有限性迫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对有限的资源进行高效利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也必须有这种价值追求。每一种社会控制方式的运行都需要付出成本,刑罚适用也不例外,司法资源投入过多会引起刑罚对社会成员的自由权、财产权等其他权益的过度的限制和剥夺,会超出刑罚需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都是违反正义理念的,所以刑事程序法的适用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否则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众所周知,刑事程序法主要规定了国家运用刑罚权的程序,是对国家运用刑罚权的限制,是国家对犯罪所付出的成本,因此对刑事程序法进行经济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第二,处罚方式的宽容性。处罚方式的宽容性,从整个刑事法律来看,主要是指刑罚处罚方法的宽容性,但在刑事程序法中则主要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宽容性。这一问题在后面将会详细论述。刑事程序法的宽容性要求刑事程序法既有其“刚性”的一面,同时,更要有“柔性”一面。当然,这里所说的刑事程序法宽容性,并非单纯减少刑事程序法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更不能为片面追求刑事程序法的宽容性而使社会和个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刑事程序法保护。
  二、谦抑性在刑事程序法中的体现
  (一)刑事程序法本身的谦抑性
  刑事程序法的谦抑性首先从大体上来说,可以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关系中界定,刑事实体法主要规定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围绕犯罪规定的,侧重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刑事程序法则是规定惩罚犯罪的程序,为作为强势主体的国家机关设定各种限制,防止其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刑事程序法所体现的法制原则旨在将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任意妄为。甚至我们可以说,刑事实体法是刑罚权的扩张,刑事程序法则是对刑罚权的限制,尽量缩小刑罚权的实施范围,所以刑事程序法从其制定的初衷来看就是谦抑的。
  从刑法谦抑性的程序意义来看,刑法谦抑性必然要求刑事“正当程序”理念和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全面贯彻和展现。因为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关而言毕竟是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漠视正当程序的价值意义,单方面仅仅去追求刑法实体正义,那么像无罪推定一样的诉讼基本原则也只能沦为书本的理论而已,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和机能将大打折扣,刑法也难以真正成为保护犯罪人合法权利的大宪章,最终刑法的谦抑性精神也难以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刑事程序法各项制度的谦抑性
  谦抑性在刑事程序法中的各项制度中也有深刻体现,这些制度是刑事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也是刑事程序法谦抑性的具体体现。由于刑事程序法从本体来说就是谦抑的,其很多制度对谦抑性都有所体现,主要体现在不起诉制度和无罪推定,而刑事强制措施的谦抑性则主要是刑事程序法谦抑性的要求。
  1.不起诉制度。所谓刑事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处分决定。“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对未经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因此不起诉的处分决定就表明刑事诉讼将不会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审判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本意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给他们带来不应有的后果。在犯罪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被指控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做出不起诉,则避免了刑事诉讼中的非理性,可以尽早地使被指控人恢复人身自由以及获得精神上的解脱,真正实现程序上的正义。检察官通过不起诉权的运用,可以针对每个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实现个案的实体正义。
  2.无罪推定制度。无罪推定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基本含义是对于疑难案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或裁定。但无罪推定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最大范围内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在面对疑难案件时,究竟是选择错判还是错放,涉及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问题。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案公正。错案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许只有千分之几,但是对于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确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必然会放纵某些罪犯,但如果我们把疑罪按有罪处理,则会冤枉众多无辜的人。权衡利弊,如果采取“宁纵勿枉”的原则,则不会冤枉一个好人,这是现代司法理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付出的代价。
  
  参考文献:
  [1][日]平野龙一著.赖正直译.刑法总论I.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5.
  [2]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现代法学.1996(3).
  [3]张明楷.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4]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其他文献
摘要现今社会,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在法律层面,醉酒驾车可以构建醉酒当事人和利害相对人甚至行政机关或是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等法律后果。同时,不管是从民事上,还是行政上,抑或是刑事上,醉酒这一因子,还可以引发出很多的法律思考问题,诸如在解决方式的采取上,在法律法规的立法和适用上,甚至三权机关之间的工作与权力问题和法制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醉酒驾车 法律思考 利害相对人  
摘 要 防止利益冲突是近年来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选取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防止利益冲突上的一个典型举措即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建立的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合理性入手,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并对其制度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利益冲突 法治化 法官任职回避  作者简介:邱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
摘要: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近年来,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间的冲突尤为明显。本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简称ACPA)为基础,对比研究我国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的现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域名及商标。第二部通过案例介绍ACPA的部分规定。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域名
依法治国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标志在于对民事程序法的重视程度,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今年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最受关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应从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和彰显我国法治进步水平的高度来认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系基层法院审理的主要类型案件,而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较为普遍。此类特定案件按照立法规定转由普通程序审理,过度保护被告利益而损害了原告权利实现,本文将探究新型审理方式以更好地
2011年我国有16个省市区举行了新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与以往相比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但是出现的问题也不少。典型的如2011年2月乌坎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事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通过原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多人参加的会议产生,而不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为村委会候选人后,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手续不完
摘 要 家务劳动是女性对家庭所作的重要贡献,并对女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相关职业女性的访谈,以个案折射群体,反映家务劳动为女性带来的困扰及不利影响。男女平等、和谐婚姻、和谐社会的建立都需要重视家务劳动的分配,女性的解放包括在家务劳动上的解放。  关键词 家务劳动 职业女性 访谈  作者简介:冯士芹,邢台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  目前,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关注,法学界、经济
摘要在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是以法学概念和基础理论的讲授为重点,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与法律实践彼此分离、相互脱节的现象。因此提出新的教育模式是必然的选择。当前法学院实践性教学有两种路径——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但由于案例教学法固有的模拟性缺陷,法律诊所的真实情景反射无疑可以弥补上述缺陷,这使得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成为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当然选择。本文所倡导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使得法
摘 要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之所以采用过错原则,是由于公证的局限性,公证员并不能保证公证活动不存在任何的错漏。如果公证员已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整个工作过程不存在过错,对于此类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公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公证行业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诉讼纠纷不断,值此司法
摘要强奸罪的认定是刑法学界广泛关注也倍受争议的理论问题,特别是怎样认定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更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广州大学城“危险导师强奸案”再一次引起了我们的思考。通过心理控制理论,结合此案,本文认为被害人是否被心理控制应该从被害人的阅历和人生经历出发来认定,通常人不会被心理控制的情况下被性侵犯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关键词危险导师强奸案期待可能性理论入罪出罪  作者简介:罗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
摘 要 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书笔者存了不少,但真正潜下心来研读一番的实属不多。王教授在大陆学界享有崇高声誉的著作包括《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1-8册)等系列。王教授的书略带台湾文书的文言特点,所讲解所引用法律也是以台湾法律为文本,难免给人找到畏难而弃读的借口。但是问题不解决,就永远是问题。本文从本科开始学习法律基本原理,也锻炼自己作出一些法律判断,并在实务中不断积累。但是法律思维终未养成,原理性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