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债法基本原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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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书笔者存了不少,但真正潜下心来研读一番的实属不多。王教授在大陆学界享有崇高声誉的著作包括《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1-8册)等系列。王教授的书略带台湾文书的文言特点,所讲解所引用法律也是以台湾法律为文本,难免给人找到畏难而弃读的借口。但是问题不解决,就永远是问题。本文从本科开始学习法律基本原理,也锻炼自己作出一些法律判断,并在实务中不断积累。但是法律思维终未养成,原理性知识掌握的不实仍是思维的屏障。这一屏障在写作专业论文时便成为一大痼疾,且没有药到病除的良方。笔者经历这样的体会后,认为只有重新捧起经典原理读本,“自能有得”。
  关键词 法律基本原理 债法基本原理 法律判断
  作者简介:王一萍,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21-02
  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译序中言:“经典学术著作……读者只须具有一定的耐力,平心静气读去,自能有得。”豎既读之,定安之。本文拟通过梳理王教授著作其一《债法原理》的章节体系,重点谈谈自己在研读其第一章“基本理论”过程中的感想。结合思考克服上述“屏障”,自己学习的困惑在于无法在头脑中建立其起法律意义上的“债”,总与生活常识中的债相混不清,简单的问题尚可理清,稍事复杂就乱了阵脚,难以专业起来。故寄于学习本书,找到思维的切入点及分析相关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点。
  本书在体系编排上包括基本原理(第一章)、契约(第二章,债之发生)、代理制度(第三章)及无因管理(第四章)。王教授对“债的基本原理”的阐释,秉承了其经典的法律思维,即采请求权基础方法,以实例引导法律上的思考。鉴此概括成三点。
  一、更深刻的理解理论(原理)与实践(实务或经验)的辩证关系
  本书秉承了王教授的经典法律思维,这里我们想先谈其一“实例引导”(例题解说)。显区别于一般原理性书籍的是,本书第一章基本理论部分,内部的一节一款多以实例为开端,至多三、四个案例也稀稀不超十行文字。作者以提出问题、引导思考为目的,并小心不加重读者在阅读伊始的文字负担。这种方式的独到在于:其一,它颠覆了读者在章节开始便被铺天盖地的背景、概念、特点、分类砸的头晕脑胀的境况,帮助读者绕过了死记硬背的路径,取而代之的是教导读者在思考中寻求对理论概念的理解;其二,它将具体实践或经验的东西放在了理论之前,为读者所了解。作者非常体恤读者对抽象理论理解的困难,也是作者对自己阐释的理论颇为自信;其三,人人皆知促使人类作出思考的行为,往往是遭遇问题与矛盾之时。理论的隽美之处不在于其行文表达起来多么的磅礴与流畅,而在于其所到之处能给所用之人以提点,以解实践之困惑。本书特点是以“实例”引导读者,读者心中有了初步答案或者不解后,必然会迫切的想知道答案及原因,这个过程就产生了对知识的饥饿感,也可以说读者自身就与书中的知识相关联起来,不再是读者无关痛痒的单向学习。读者有了获取答案的需求,而书籍则有了回答问题的使命。笔者认为,这一方法对与法律思考助益甚巨。
  详举一例,书中讲到“债权保全”豏令我体会颇深。民法为确保债权的获偿,特赋予债权人两种权利,以资救济,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一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有采纳。论知识点而言,这对于经历法本教育进而专修民商法方向的读者来说,肯定不算是新知识了,在我的记忆当中,无非概念、要件、区别、联系,逢考必背,遇考时也十分欣然答之,但是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始终停留在试卷上面,对知识的理解太过表面化和理想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如何的完备,没有想过与实践进行着怎样的关联。像对类似理论的学习,既不能与实践关联,又不能与相关制度关联理解应用。在头脑中乃死水一潭,只等记忆消退。但在此处通过案例学习,笔者感觉效果有所不同。书中讲到,“为债权的实现而奋斗”的理念在该制度中不可或缺。“债权人的代位权及撤销权,对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裨益虽巨,但尚不足确保债权的获偿”,并分析的三点原因,包括债务人财产的散逸非债权人所能预见或控制,债权的平等性难期全获清偿,法定优先债权情形尚存。“处此情势,一般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豐接着,作者阐述了债权担保中有关人之担保与物之担保制度,并指出“债权的实现及优先次序,事关当事人利益、资金融通(如银行贷款)、社会政策(如劳工工资)及公共利益(如租税债权)”。而按照以往学习的思路,在债法篇则仅着眼于债的平等性,有关债的优先次序仅在企业法人破产清算中记忆过,在此,笔者不禁心生唏嘘思维度上的宽窄是多么重要,而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是时刻存于职业之中,更存于生存智慧之中。
  二、学会在体系下掌握法律概念
  不看体系,只阅章节的读法,即使是寻求答案也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断章取义、匆匆了事,这样一个科目学下来,知识七零八碎,一团浆糊,毫无体系可言,凭记忆记住的几个概念却毫无高低并列,相互割裂。
  书,不论教科类还是文学纪实类等,作为阅读的对象,应该以一个体系的形态出现,任何一字一句其生命力都存于这个体系的生命力之下,脱离整体性而去摘引任何一字一句、一段都免不了会断章取义,其虽可能满足读者一时之用,但对该书真正意义的解读难免带来偏颇,从而也就偏离了阅读的意义豑。举一例证之。《债法原理》在阐述“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豒在理解债权(债之关系)时,我以前不知道区分一个概念的广义与狭义原因是什么。在这里,首先概括了债权之本“在于受领给付而保有之,并得依法律途径强制实现。”“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的履行负其责任。”豓对于债务人的义务怎么全面理解,不在于定义成怎样,而是需要在一个体系下理解。书中阐释到,广义债之关系,除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等各种义务外,尚包括其他权利,如选举权、解除权、终止权等以及各种法律地位(如受领相对人解除或终止契约意思表示)。又言,“债之关系之要素,并非个别单独存在,毫不相干,而是为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尤其是双务契约上之交换目的而互相结合,组成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性。”这种“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性就是体系下掌握概念的基础载体。以前我认为要素概念的体系的基础,但现在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偏颇的,或者说更为重要的是,体系更是理解要素概念的基础,不从这个角度去学习,理解概念是不透彻的,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障碍。就像这节最后作者总结的,对债结构的分析有助于认识债的构成要素、内在逻辑及变动发展。若无此项认识,对个别问题的了解,终属零碎知识,未能构成完整的体系,不足妥善处理错综复杂的债的关系。我很认同作者这种观点,其对法律思考助益甚巨。   三、学会用复杂思维看事物,学会用论证的方式去表达观点
  简单思维好不好?有一句广告词讲:简约不简单,简约是一种智慧的浓缩,而不是直来直去的不加逻辑辩证的结果。在本书中,作者不仅阐述了自己研究的学术成果,更难等可贵的是让读者看到了他在表达自己观点时详实论证上所作出的坚持与努力,表达的语言中要充满力量和激情。用论证的方式去表达观点会促使行为人想方设法变换思维的多角度去看同一个问题或知识。法律学习的过程就是论证说理、说服的过程。论证过程包括演绎、推理,思维的正向、逆向,既要遵循一定的逻辑、但有时候又会跳出逻辑、抛弃固有定式。在这里我对论证的理解是,学术观点可以求同存异,并不是行政化、帮派化的消灭不同的观点。作者的责任明确自己的观点,并努力、勤勉的论证以说服他人认同自己的观点。
  试举一例,本书在阐释债的关系中“契约”的概念。通常的思维可能从契约的概念入手,要件、分类、地位等一一展开。但王教授在这里的论证思维很新颖,首先从“契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入手,取代照本宣科的阐释了身份到契约是人类社会的进步进程。豔进而引出契约在形成过程中的功能,契约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同期兴衰。“以契约为机制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体系之上,市场经济、契约和信用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在讲到“契约法”的机制中,作者道出读者可能的疑问。“契约系当事人以其合意自由决定其权利义务。本诸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得商定其内容,为何还要契约法?”这显然不仅仅是契约法存在的疑问。王教授认为,法律制度负担的重要任务是,任意性法律规定了交易的通常情形,给当事人以指导,虽不是强制适用,但对契约的风险做了合理的分配,以将当事人的意思补充完善,给当事人的谈判商议提供基础,从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同时,契约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在程序及实质上保障交易的公平性,豖使得当事人得经由法院实现其契约的请求权。王教授所著中引用部分十分丰富详实,其作用不仅仅在于为论证观点增强可信度,也为如我这样的年轻法律学生学习提供了在其学术观点上更进一步研习的路径与空间。王教授阐释观点的另一经典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为其论证提供了很好的逻辑基础。这种思维不仅仅在债权法原理中得到体现。
  任何一个学者的观点都有它的“前世今生”。每一部著作对都处于双重序列之中:一方面,它处于共时性的序列之中,是整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历时性的序列之中,也就是说,它处于时间的脉络关联之中,每一个作者都被以往的时代限定。豗知识与能力相混淆,是因为知识的范畴被人们狭义化了。知识不应仅仅是一个静态的(知识)点或群,而是包括了主体(人)去动态的论证、批评、指教、修正,并被不断的提炼、检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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