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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有应然和实然之分,这可以从法律责任关系和法律责任本质二个层面来揭示。现有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陷,或在理论上无法圆通,或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责任能力应与主体的意思能力一致,而意思能力的确定应当考虑民事责任承担的实际效果,即应从实然的角度来确定主体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