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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对“冲突”平和、包容地呈现,才更有利于铸就和谐与文明。当两会期间,关于新劳动法的争议再起时,我们特约了两篇观点看似截然相反的评论,因为可持续的,一定是基于综合,而实现均衡的。
《劳动合同法》最新颁布和实施后,民营企业主的反应较之其他社会层面更为强烈。尤其是雇主必须与“符合条件”的雇 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让企业主们坐立不安。同时各方专家纷纷表态,为新法保驾护航,希望消除社会对此类问题的担心。一时间沸沸扬扬,热闹非凡。
但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仅仅是冰山一角而已!在根基上,新《劳动合同法》过于保护劳动者而忽视雇佣者,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劳资关系天然博弈
“我在這家企业已经干了八年,我的工资基数每年都略有上涨。2008年年初,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通知我,下月的工资基数按新一年的规划走,我的工资基数将增加‘某数’。几天后公司又征求我的意见,问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没做任何考虑就回答:公司认为怎么签好,我就怎么签,企业不要为难。最终,我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这样一次小型访谈我们看到了一个简单事实:对于雇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动待遇,雇主雇员之间是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的。推而广之,对于劳动“剩余价值”的分配,雇主与雇员之间实际也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博弈关系。它如果不能趋于平衡,任何一方都会“用脚投票”。
显然,这种博弈关系不会永远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这取决于两点:第一,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第二,市场等价交换规律的有效性。惟有知识经济时代,“资本”与“知本”得以实现平等对话,才在一般意义上取缔了用“强权”或“强暴”攫取剩余劳动的手段。于是,依据等价交换原则,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会在雇主与雇员的博弈关系中真正发挥出有效的平衡作用。如果我们坚定地遵循市场经济的轨迹而行,如果我们看到了社会进步趋势并了解它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劳资关系的博弈”也必将会朝着社会文明的方向发展。
雇主也是“劳动者”
于是,问题的症结显现出来。如果我们只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方考虑,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实际就是对“出资人”——雇主的不公平了。
无论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还是从今天时代的变迁看,雇主都不是“僵化”的“剥削者”。“出资人”也是社会劳动成员,他们是社会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提供者,还尤其是企业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如果“劳动组织者”的权益保护“无法可依”,而只看到“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试想这能够真正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吗?
该有一部《劳资法》
况且,当完成社会纳税义务后,民营企业的劳资双方会依据各自“经济人”的立场对分配比例的划分和劳动用工体系做出判断和调整,这跟“第三方”没有关系。他们之间分配的不合理现象、相互关系的不平等状况仍然会有,法律只须站在“仲裁”的位置做出公正裁决,而不应预先就有该保护谁不该保护谁的主观意向,更不应以法律的面目施以“行政干预”,规定民营企业主你必须怎样“用工”、怎样“发工资”。如果这种“干预”是必须的,那也恰恰惟有国企雇主——出资人——“有权”对自己管辖的企业做出规范。但我们看到的却恰恰是,国企员工在与企业“身份置换”后便被以“买断”的形式大量地流散到了社会上……
回头看看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想当然的将劳动者定位为弱势群体加以保护,但却并未对雇主的利益加以权衡。或许,中国真正需要的,是一部劳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劳资法》,这才是构建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坚实基石。
责任编辑:纪 亮
《劳动合同法》最新颁布和实施后,民营企业主的反应较之其他社会层面更为强烈。尤其是雇主必须与“符合条件”的雇 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让企业主们坐立不安。同时各方专家纷纷表态,为新法保驾护航,希望消除社会对此类问题的担心。一时间沸沸扬扬,热闹非凡。
但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仅仅是冰山一角而已!在根基上,新《劳动合同法》过于保护劳动者而忽视雇佣者,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劳资关系天然博弈
“我在這家企业已经干了八年,我的工资基数每年都略有上涨。2008年年初,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通知我,下月的工资基数按新一年的规划走,我的工资基数将增加‘某数’。几天后公司又征求我的意见,问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没做任何考虑就回答:公司认为怎么签好,我就怎么签,企业不要为难。最终,我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这样一次小型访谈我们看到了一个简单事实:对于雇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动待遇,雇主雇员之间是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的。推而广之,对于劳动“剩余价值”的分配,雇主与雇员之间实际也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博弈关系。它如果不能趋于平衡,任何一方都会“用脚投票”。
显然,这种博弈关系不会永远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这取决于两点:第一,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第二,市场等价交换规律的有效性。惟有知识经济时代,“资本”与“知本”得以实现平等对话,才在一般意义上取缔了用“强权”或“强暴”攫取剩余劳动的手段。于是,依据等价交换原则,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会在雇主与雇员的博弈关系中真正发挥出有效的平衡作用。如果我们坚定地遵循市场经济的轨迹而行,如果我们看到了社会进步趋势并了解它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劳资关系的博弈”也必将会朝着社会文明的方向发展。
雇主也是“劳动者”
于是,问题的症结显现出来。如果我们只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方考虑,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实际就是对“出资人”——雇主的不公平了。
无论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还是从今天时代的变迁看,雇主都不是“僵化”的“剥削者”。“出资人”也是社会劳动成员,他们是社会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提供者,还尤其是企业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如果“劳动组织者”的权益保护“无法可依”,而只看到“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试想这能够真正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吗?
该有一部《劳资法》
况且,当完成社会纳税义务后,民营企业的劳资双方会依据各自“经济人”的立场对分配比例的划分和劳动用工体系做出判断和调整,这跟“第三方”没有关系。他们之间分配的不合理现象、相互关系的不平等状况仍然会有,法律只须站在“仲裁”的位置做出公正裁决,而不应预先就有该保护谁不该保护谁的主观意向,更不应以法律的面目施以“行政干预”,规定民营企业主你必须怎样“用工”、怎样“发工资”。如果这种“干预”是必须的,那也恰恰惟有国企雇主——出资人——“有权”对自己管辖的企业做出规范。但我们看到的却恰恰是,国企员工在与企业“身份置换”后便被以“买断”的形式大量地流散到了社会上……
回头看看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想当然的将劳动者定位为弱势群体加以保护,但却并未对雇主的利益加以权衡。或许,中国真正需要的,是一部劳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劳资法》,这才是构建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坚实基石。
责任编辑:纪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