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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央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由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2008年第5号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成为债券市场投资机构关注的焦点。《指引》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业务的规范发展,为推动债券市场进一步活跃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做市商制度成熟的标志
做市商承担着维护与提供市场流动性的义务,是场外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有专家甚至将做市商交易制度与场内指令撮合制度并列,成为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代名词,做市商对场外市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一方面,规范的做市制度是推动新兴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新加坡以及部分拉美国家的经验表明,一国债券市场在发展之初,均存在参与者数量有限、类型单一、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问题,而由市场主管部门主导建立的做市商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引导市场机制的形成,可以加快上述问题的解决进程,从而推动市场快速发展。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典型的新兴加转轨特征的市场,发展初期不仅面临很多新兴市场存在的问题,还必须接受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竞争以及社会各界的质疑。为推动市场健康发展,人民银行从债券市场本质属性出发,确定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以场外市场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发展思路,并以此思路为基础进行制度建设和产品开发。正是在此背景下,做市商制度于2001年被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运行八年来,做市商数量从最初的9家增加至目前的17家,类型也由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证券公司;同时报价量和成交量也在不断增长,报价价差逐渐缩小,做市报价已成为市场价格的重要导向,对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推动银行间市场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实践再一次证明,由政府主导市场建设可以促进市场机制建立,从而加快市场发展进程。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金融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不会改变,因此,政府主导推动市场发展的模式也不应改变。
另一方面,做市逐渐成为市场的自发行为。做市商制度在市场中的角色,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改变。在发达市场中,做市职能由央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和其他主要交易商提供,而且基本是自发行为。从政策层面看,只有一级交易商存在资格管理,做市只是一级交易商资格的考察条件,并且有逐渐放松的趋势。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机构必须在二级市场承担做市义务并维持一定份额,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但此后,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相继放宽或取消对二级市场表现的要求。
新兴市场国家也出现了逐渐放松要求的趋势。以新加坡为例,其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的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对做市商做市义务有较严格的要求。但随着市场流动性提高以及众多国际金融机构的进入,主动承担做市义务的机构越来越多,做市商制度的行政色彩也逐渐消失。
人民银行对做市商制度的调整兼顾了这一发展趋势,近期的政策调整降低了做市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强化市场约束。随着市场发展,可望向更加市场化的方向推进。
澄清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
在我国,做市商制度于2001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八年来,该项制度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其自身也经历了多次调整,不断趋于完善。不过,做市商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还须在进行制度调整的同时,只有不断提高对做市商制度自身特点和发展趋势的认识,才能有利于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方面,提高市场流动性不能只依赖做市商制度。目前,市场中存在一种将市场流动性不足完全归因于做市商制度不健全的观点,这种观点有必要进行探讨。首先,流动性是市场成熟度的综合反映,不会因一项制度而有根本改变。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因素很多,包括参与者数量和类型分布、参与者治理结构、交易和结算系统效率、会计和税收制度等。在现阶段,制约流动性提高的最主要因素是参与者类型分布和治理结构,即银行间市场债券相对集中于银行和保险类机构,资产分布不够分散,而这些参与者的治理结构并不鼓励积极交易。
其次,做市商制度只是发现、增加流动性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本解决流动性问题。流动性的最终源泉是终端用户,只有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而又具有不同需求的终端用户群体,才能创造良好的流动性,做市商制度在其中只是起到中介或暂时提供匹配需求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性问题。
第三,做市商制度平稳运行与流动性提高互相促进。做市商可以促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而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将降低做市成本,形成良性循环。如果市场流动性不好,做市商履行做市义务需付出较高成本,其必然要求主管部门给予更多补偿。如果主管部门不能补偿或补偿不足,其做市动力将受到影响,做市制度运行将举步维艰。
另一方面,为做市商制度发挥作用还需更好的生态环境。基于以上认识,为使做市商制度发挥更大作用,还需在交易模式、配套制度安排等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在交易制度上为做市提供更多便利。目前,管理部门应该鼓励更多成员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双边报价,充分发掘市场主动做市潜力。目前,交易系统双边报价功能准入门槛已较低,但很多有能力做市的成员还没有充分认识,有必要加强引导,以发掘市场主动做市能力。同时引入匿名报价功能,给做市行为更多保护;引入竞价交易模式,加强竞争,提高报价质量和效率。
其次,整合各类资源,给予做市商更多支持。为鼓励做市商积极开展做市业务,近期人民银行在创新产品方面给予了做市商较大支持,得到做市商的普遍欢迎。但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比,目前的支持仍显不足,需要加强。既可以考虑整合一级交易商和做市商资格管理,实现人民银行可用资源的统一配置;又要将做市商资格与各类债券的承销资格挂钩,在发行层面给予做市商更多支持。
再次,多方推动,为做市商制度提供更好运行环境。从长期看,做市商制度平稳运行还要依赖于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因此,在完善做市制度的同时,有必要着手解决前述影响市场流动性的问题。既要重点发展和壮大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增加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为做市业务提供坚实的市场基础,又要推动主要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营,在会计税收、治理结构、绩效考核等制度设计方面鼓励投资者进行主动交易,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还要在完善上述配套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降低门槛、鼓励竞争、强化市场约束的方向,逐渐降低做市商制度的行政管理成分,提高主动做市比例。
做市商评价体系趋于完善
中国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组织市场成员制定的《指引》,对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提出了指导性要求,重点构建了做市商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进一步加大了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指引》的核心内容,评价体系的设计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着眼长远,立足现实;二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三是兼顾公平,对大小机构一视同仁。
首先,合规性是指做市商应当履行的做市义务,即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按时按质提交季度报告。合规性是对做市商做市行为规范的最基本要求,但由于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现有做市商中完全达到合规性要求的机构还不多。从目前市场实际来看,合规性要求还不能完全作为做市商参与考评的一个必要前提。有鉴于此,为鼓励和引导做市商达到合规性要求,《指引》将合规性要求及配合与报告纳入评价体系中,并给予了最大的比重(两项合计占40%)。同时要求,只有符合有关合规性指标的做市商才能获得相应分数,并在减分项中对合规性表现较差的加以扣分,加大约束力度。
其次,报价价差是衡量做市商报价有效性和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也是反映市场流动性水平的关键指标。从长远来看,报价价差的大小关系到做市商制度在债券市场中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综合考虑报价量等调节因素的情况下,《指引》将报价价差作为做市商评价体系的核心部分,权重相对较高。
再次,考虑到目前做市商做市水平整体还不高,市场流动性又亟须提高,当前阶段还不适宜过于强调精细化要求,而应通过促进做市报价和做市成交来推动做市业务发展,提高市场流动性。因此,在目前的评价体系中,报价量和成交量指标权重不能太低,报价价差权重也不宜过高。同时,考虑到做市商机构性质和实力大小不同,为防止有些做市商通过拉大价差报价和虚假成交操纵报价量和成交量来影响评价结果,《指引》将报价量和成交量指标的权重设置在一个相对合适的水平。
此外,为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做市商增加报价债券总数和长期债券报价及提高报价质量,《指引》还设计了做市债券总数、7年以上债券报价天数和最优报价次数3个加分项,对这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做市商在评价时予以加分。
总体来看,评价体系在权重分配方面较为均衡,并突出重点,即合规性和报价价差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在指标体系设计中,《指引》综合考虑了市场各类机构的特点和要求,充分体现了着眼长远、立足现实、奖优罚劣、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为预留政策调整空间,《指引》规定,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评价体系。
解决二级市场流动性“短板”
长期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的“短板”就是市场活力不足,流动性弱。而在流动性总体趋弱的环境下,中长期债券的交投更是相当匮乏。根据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对于2006~2007年以来银行间现券交易市场的成交统计,剔除协议式交易外,贴近市场公允价格的成交量仅为全市场成交总量的30%~40%。而在这些成交中,剩余期限超过5年期以上的债券品种更是寥寥无几,这直接导致了中国收益率曲线的基准代表性不足,为宏观经济观察与政策决策带来了一定的干扰与影响。
从国际成熟发达市场经验来看,在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过程中,做市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内债券市场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导致做市商应有的做市义务在目前市场中发挥不足,影响了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而《指引》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及时出台的。
从《指引》的内容看,对于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双边做市报价的数量与质量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定量化考核指标,这是有别于以往诸多规章制度的最大特色。众所周知,双边报价质量的考核是非常复杂的工程,各报价商报价的差异受到市场预期、研究水平以及诸多甚至不可抗力的约束。但是,从最终成稿的《指引》来看,交易商协会分别从报价券种、数量、价差以及期限分布等多角度,对报价质量进行衡量,并制定了相应的权重指标,建立了较为合理有效的考评方式。从对于各评分指标的权重角度看,该《指引》更多是将重点放在了长期券种以及非政府信用类债券品种的做市上,旨在解决目前银行间市场突出存在的“短板”问题。
目前银行间市场中剔除“尝试做市机构”外,共计有做市商17家。但是从历史情况看,能够每日认真履行双边做市义务的机构并不多。从最保守角度出发,如果17家机构能够认真贯彻《指引》,则将极大地活跃与丰富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流动性。特别是针对于7年期以上品种以及非政府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将有巨大的激励。
《指引》中的一个特色是对于双边报价价差的指导意见内容,银行间市场现券流动性较差的一个具体指标就是双边价差。2002年前,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约束规范市场报价价差过大的现象,曾出台过双边报价价差指引,某种程度上,上述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性,但伴随市场的剧烈波动,该规定并未被有效贯彻。而本次《指引》则采取了相对市场化的指导方式,没有根据债券不同的剩余期限强制制定相应的价差水平,而是较为巧妙地采用了市场平均基准衡量的方式,通过相互比较促进价差水平的有效均衡回归,符合竞争性市场的调控原则,也比较符合做市商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协调。
此外,从发展角度看,非政府信用债券品种市场的发展与壮大是一国债券市场有效发展的必要条件,该类债券品种是联系货币管理当局与目标调控对象的有效与直接“桥梁”。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发展的轨迹来看,在一个相对成熟有效的市场中,企业债券的存量占比要远远高过国债品种,这一发展方向也完全体现出我国货币管理当局所提倡的“降低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的政策导向。
总体而言,《指引》的公布,对于银行间二级交易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也更有助于从一个侧面培养做市机构的积极主动性。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一国金融体系的命脉,投资机构都将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不断培养自身的风险甄别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指引》的公布,中国债券市场流动性必将进入一个快速完善与发展的轨道之中,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代表性也将越发增强。
做市商制度成熟的标志
做市商承担着维护与提供市场流动性的义务,是场外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有专家甚至将做市商交易制度与场内指令撮合制度并列,成为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代名词,做市商对场外市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一方面,规范的做市制度是推动新兴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新加坡以及部分拉美国家的经验表明,一国债券市场在发展之初,均存在参与者数量有限、类型单一、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问题,而由市场主管部门主导建立的做市商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引导市场机制的形成,可以加快上述问题的解决进程,从而推动市场快速发展。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典型的新兴加转轨特征的市场,发展初期不仅面临很多新兴市场存在的问题,还必须接受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竞争以及社会各界的质疑。为推动市场健康发展,人民银行从债券市场本质属性出发,确定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以场外市场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发展思路,并以此思路为基础进行制度建设和产品开发。正是在此背景下,做市商制度于2001年被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运行八年来,做市商数量从最初的9家增加至目前的17家,类型也由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证券公司;同时报价量和成交量也在不断增长,报价价差逐渐缩小,做市报价已成为市场价格的重要导向,对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推动银行间市场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实践再一次证明,由政府主导市场建设可以促进市场机制建立,从而加快市场发展进程。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金融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不会改变,因此,政府主导推动市场发展的模式也不应改变。
另一方面,做市逐渐成为市场的自发行为。做市商制度在市场中的角色,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改变。在发达市场中,做市职能由央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和其他主要交易商提供,而且基本是自发行为。从政策层面看,只有一级交易商存在资格管理,做市只是一级交易商资格的考察条件,并且有逐渐放松的趋势。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机构必须在二级市场承担做市义务并维持一定份额,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但此后,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相继放宽或取消对二级市场表现的要求。
新兴市场国家也出现了逐渐放松要求的趋势。以新加坡为例,其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的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对做市商做市义务有较严格的要求。但随着市场流动性提高以及众多国际金融机构的进入,主动承担做市义务的机构越来越多,做市商制度的行政色彩也逐渐消失。
人民银行对做市商制度的调整兼顾了这一发展趋势,近期的政策调整降低了做市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强化市场约束。随着市场发展,可望向更加市场化的方向推进。
澄清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
在我国,做市商制度于2001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八年来,该项制度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其自身也经历了多次调整,不断趋于完善。不过,做市商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还须在进行制度调整的同时,只有不断提高对做市商制度自身特点和发展趋势的认识,才能有利于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方面,提高市场流动性不能只依赖做市商制度。目前,市场中存在一种将市场流动性不足完全归因于做市商制度不健全的观点,这种观点有必要进行探讨。首先,流动性是市场成熟度的综合反映,不会因一项制度而有根本改变。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因素很多,包括参与者数量和类型分布、参与者治理结构、交易和结算系统效率、会计和税收制度等。在现阶段,制约流动性提高的最主要因素是参与者类型分布和治理结构,即银行间市场债券相对集中于银行和保险类机构,资产分布不够分散,而这些参与者的治理结构并不鼓励积极交易。
其次,做市商制度只是发现、增加流动性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本解决流动性问题。流动性的最终源泉是终端用户,只有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而又具有不同需求的终端用户群体,才能创造良好的流动性,做市商制度在其中只是起到中介或暂时提供匹配需求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性问题。
第三,做市商制度平稳运行与流动性提高互相促进。做市商可以促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而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将降低做市成本,形成良性循环。如果市场流动性不好,做市商履行做市义务需付出较高成本,其必然要求主管部门给予更多补偿。如果主管部门不能补偿或补偿不足,其做市动力将受到影响,做市制度运行将举步维艰。
另一方面,为做市商制度发挥作用还需更好的生态环境。基于以上认识,为使做市商制度发挥更大作用,还需在交易模式、配套制度安排等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在交易制度上为做市提供更多便利。目前,管理部门应该鼓励更多成员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双边报价,充分发掘市场主动做市潜力。目前,交易系统双边报价功能准入门槛已较低,但很多有能力做市的成员还没有充分认识,有必要加强引导,以发掘市场主动做市能力。同时引入匿名报价功能,给做市行为更多保护;引入竞价交易模式,加强竞争,提高报价质量和效率。
其次,整合各类资源,给予做市商更多支持。为鼓励做市商积极开展做市业务,近期人民银行在创新产品方面给予了做市商较大支持,得到做市商的普遍欢迎。但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比,目前的支持仍显不足,需要加强。既可以考虑整合一级交易商和做市商资格管理,实现人民银行可用资源的统一配置;又要将做市商资格与各类债券的承销资格挂钩,在发行层面给予做市商更多支持。
再次,多方推动,为做市商制度提供更好运行环境。从长期看,做市商制度平稳运行还要依赖于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因此,在完善做市制度的同时,有必要着手解决前述影响市场流动性的问题。既要重点发展和壮大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增加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为做市业务提供坚实的市场基础,又要推动主要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营,在会计税收、治理结构、绩效考核等制度设计方面鼓励投资者进行主动交易,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还要在完善上述配套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降低门槛、鼓励竞争、强化市场约束的方向,逐渐降低做市商制度的行政管理成分,提高主动做市比例。
做市商评价体系趋于完善
中国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组织市场成员制定的《指引》,对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提出了指导性要求,重点构建了做市商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进一步加大了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指引》的核心内容,评价体系的设计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着眼长远,立足现实;二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三是兼顾公平,对大小机构一视同仁。
首先,合规性是指做市商应当履行的做市义务,即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按时按质提交季度报告。合规性是对做市商做市行为规范的最基本要求,但由于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现有做市商中完全达到合规性要求的机构还不多。从目前市场实际来看,合规性要求还不能完全作为做市商参与考评的一个必要前提。有鉴于此,为鼓励和引导做市商达到合规性要求,《指引》将合规性要求及配合与报告纳入评价体系中,并给予了最大的比重(两项合计占40%)。同时要求,只有符合有关合规性指标的做市商才能获得相应分数,并在减分项中对合规性表现较差的加以扣分,加大约束力度。
其次,报价价差是衡量做市商报价有效性和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也是反映市场流动性水平的关键指标。从长远来看,报价价差的大小关系到做市商制度在债券市场中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综合考虑报价量等调节因素的情况下,《指引》将报价价差作为做市商评价体系的核心部分,权重相对较高。
再次,考虑到目前做市商做市水平整体还不高,市场流动性又亟须提高,当前阶段还不适宜过于强调精细化要求,而应通过促进做市报价和做市成交来推动做市业务发展,提高市场流动性。因此,在目前的评价体系中,报价量和成交量指标权重不能太低,报价价差权重也不宜过高。同时,考虑到做市商机构性质和实力大小不同,为防止有些做市商通过拉大价差报价和虚假成交操纵报价量和成交量来影响评价结果,《指引》将报价量和成交量指标的权重设置在一个相对合适的水平。
此外,为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做市商增加报价债券总数和长期债券报价及提高报价质量,《指引》还设计了做市债券总数、7年以上债券报价天数和最优报价次数3个加分项,对这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做市商在评价时予以加分。
总体来看,评价体系在权重分配方面较为均衡,并突出重点,即合规性和报价价差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在指标体系设计中,《指引》综合考虑了市场各类机构的特点和要求,充分体现了着眼长远、立足现实、奖优罚劣、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为预留政策调整空间,《指引》规定,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评价体系。
解决二级市场流动性“短板”
长期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的“短板”就是市场活力不足,流动性弱。而在流动性总体趋弱的环境下,中长期债券的交投更是相当匮乏。根据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对于2006~2007年以来银行间现券交易市场的成交统计,剔除协议式交易外,贴近市场公允价格的成交量仅为全市场成交总量的30%~40%。而在这些成交中,剩余期限超过5年期以上的债券品种更是寥寥无几,这直接导致了中国收益率曲线的基准代表性不足,为宏观经济观察与政策决策带来了一定的干扰与影响。
从国际成熟发达市场经验来看,在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过程中,做市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内债券市场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导致做市商应有的做市义务在目前市场中发挥不足,影响了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而《指引》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及时出台的。
从《指引》的内容看,对于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双边做市报价的数量与质量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定量化考核指标,这是有别于以往诸多规章制度的最大特色。众所周知,双边报价质量的考核是非常复杂的工程,各报价商报价的差异受到市场预期、研究水平以及诸多甚至不可抗力的约束。但是,从最终成稿的《指引》来看,交易商协会分别从报价券种、数量、价差以及期限分布等多角度,对报价质量进行衡量,并制定了相应的权重指标,建立了较为合理有效的考评方式。从对于各评分指标的权重角度看,该《指引》更多是将重点放在了长期券种以及非政府信用类债券品种的做市上,旨在解决目前银行间市场突出存在的“短板”问题。
目前银行间市场中剔除“尝试做市机构”外,共计有做市商17家。但是从历史情况看,能够每日认真履行双边做市义务的机构并不多。从最保守角度出发,如果17家机构能够认真贯彻《指引》,则将极大地活跃与丰富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流动性。特别是针对于7年期以上品种以及非政府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将有巨大的激励。
《指引》中的一个特色是对于双边报价价差的指导意见内容,银行间市场现券流动性较差的一个具体指标就是双边价差。2002年前,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约束规范市场报价价差过大的现象,曾出台过双边报价价差指引,某种程度上,上述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性,但伴随市场的剧烈波动,该规定并未被有效贯彻。而本次《指引》则采取了相对市场化的指导方式,没有根据债券不同的剩余期限强制制定相应的价差水平,而是较为巧妙地采用了市场平均基准衡量的方式,通过相互比较促进价差水平的有效均衡回归,符合竞争性市场的调控原则,也比较符合做市商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协调。
此外,从发展角度看,非政府信用债券品种市场的发展与壮大是一国债券市场有效发展的必要条件,该类债券品种是联系货币管理当局与目标调控对象的有效与直接“桥梁”。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发展的轨迹来看,在一个相对成熟有效的市场中,企业债券的存量占比要远远高过国债品种,这一发展方向也完全体现出我国货币管理当局所提倡的“降低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的政策导向。
总体而言,《指引》的公布,对于银行间二级交易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也更有助于从一个侧面培养做市机构的积极主动性。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一国金融体系的命脉,投资机构都将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不断培养自身的风险甄别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指引》的公布,中国债券市场流动性必将进入一个快速完善与发展的轨道之中,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代表性也将越发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