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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域外主要反垄断辖区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做法来看,除少数国家修订了部分规则,现阶段各辖区主要是展开调研或者在执法环节进行灵活变通处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未对反垄断法的整体框架带来影响,从市场与政府,事前与事后,以及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与救济这几个角度梳理反垄断规则的逻辑,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思考我国《反垄断法》如何结合数字经济的发展作出调整。企业的平台化趋势,数据与算法作为竞争要素地位的提升,以及隐私与创新方面的非价格竞争维度和损害理论的拓展,则是我国《反垄断法》修订与完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