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day8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将从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含义出发,分析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价值追求,重点剖析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提出体育仲裁权的权力性特征、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特征、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为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提供正当性理由。之后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践对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分析,最后认为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是为了促使体育仲裁权能够得到合法行使、体育仲裁裁决能够符合公平正义,最终目的是促进体育的良
  性发展。
  关键词: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正当性;国际体育仲裁院
  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19-03
  作者简介:李柏杨(199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体育法学。
  一、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含义与形式
  (一)司法审查的用语选择
  与“司法审查”相近的概念包括司法监督、司法介入、司法干预、法院监督、法院协助等等。尽管这些用语所表达的含义与具体的适用范围并不一致,但其核心内容都反映了国家司法权对仲裁的监督。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实行不告不理。“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①比较而言,司法审查这一用语就反映了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的特征。因此笔者倾向使用“司法审查”这一用语,认为它最能符合司法权居中判断、审慎查明的特征。
  (二)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
  在上述列举的用语中,司法审查与司法监督是更为相近的概念,司法监督的含义更广,表明了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施以审查的方式来达到支持其发展、进而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目的②。即,法院对体育仲裁不仅有“审查和控制”的作用,还有“支持和协助”的功能。本文采用“司法审查”的表述,认为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对于合法的仲裁裁决和仲裁予以支持,如果不合法,其不予支持。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是一个客观的、中立性的概念,而且其含义比司法监督要小一些。通过后文对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论述,我们也会发现从文义上,“司法审查”这一用语并不包含对体育仲裁“协助和发展”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仲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实际上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后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
  (三)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类型
  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实为一国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的监督。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类型指的是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事项和问题,在司法审查后所采取的具体做法。在传统的民商事仲裁中,法院在司法审查之后一般会作出如下几种的裁定:1、关于保全的裁定;2、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3、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4、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③。但是结合体育仲裁的特殊性,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基本上为前述第三种类型,即撤销体育仲裁裁决,因为目前大多数体育仲裁案件针对都是对运动员的处罚、对运动员所获利益的剥夺所提起的。因此在体育仲裁中,司法审查能否撤销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多大,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撤销仲裁裁决指的是当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情形时,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④。我国《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也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
  二、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价值追求
  (一)体育仲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仲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体育仲裁也是一样。体育仲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两点内容:首先,体育仲裁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即仲裁权的行使不得与法律相冲突。此处的法律包括宪法、诉讼法、仲裁法等等;其次,体育仲裁应当符合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育仲裁机构根据体育仲裁的特殊性所制定的规则。比如,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hort for “CAS”)专门制定了其体育仲裁的规则,并且随着体育仲裁实践的发展,体育仲裁规则也经常修改。
  体育仲裁应当严格遵守所适用的国家法律以及仲裁规则,如有违此现象,体育仲裁裁决有可能被法院撤销。目前,已经有一些针对CAS所做的仲裁裁决向法院上诉的案例。法院已有的判例表明⑤,对体育仲裁裁决的撤销,应由仲裁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对于CAS仲裁裁决不服的上诉应由CAS所在地——瑞士联邦法院管辖。
  (二)体育仲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平竞技是进行体育活动的一个基本的规范,“不公平的竞争只能毁灭竞技,竞技的灵活和逻辑必然地指向公平竞争”⑥。公平、公正也是体育法治的基本要求和价值追求。因此,体育仲裁也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除了遵守仲裁地所适用的法律、仲裁机构所适用的规则以外,体育仲裁也应当做到公平、公正,这不仅是为了实现设立中立仲裁机构所应达到的效果,也是为了维护体育运动的公平竞赛、公正裁判的精神,促进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三、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一)体育仲裁权的权力性特征
  要分析体育仲裁权的权力性特征,首先要分析仲裁权这一概念。首先,仲裁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仲裁权是一种职权,“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庭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仲裁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⑦。其次,仲裁权是当事人将权利授权给仲裁庭,即将私权让渡给仲裁庭并获得国家法律的认可而形成的权力。第三,仲裁权是一种裁决权,应当公正地行使;第四,仲裁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其中,仲裁权受到的制约又分为三类⑧:其一是当事人授权的制约;其二是法律授权的制约;其三是受国家司法权的制约。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国家司法权对仲裁权进行制约,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所追求的公正能够实现。   由此来看,从仲裁权本身的含义出发,体育仲裁权指的是应当是体育仲裁机构(仲裁庭)所享有的依据体育纠纷主体的授权、法律的规定以及仲裁机构自身的规则所行使的居中裁断,公平、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的权力。因此,体育仲裁权也应当受到制约,尤其是国家司法权的制约,以保证体育仲裁的公平、公正。
  (二)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特征
  仲裁协议应当因争议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形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契约⑨。因此,双方的意思自治是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
  然而,体育仲裁中的仲裁协议却带有强制性特征。“在奥运会体育仲裁体制下,体育仲裁协议高度呈现为格式化的合同条款”⑩,体现在《奥林匹克宪章》、各国家奥委会章程、各单项体育协会章程、奥运会参赛报名表、国际奥委会与承办国签署的承办协议等规范之中,由于此类文件共同指向CAS对奥运会案件的垄断仲裁,不容许参赛团队或个人进行选择,其强制性色彩非常浓厚。因此可见,在奥运会以及国际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赛事中,所谓的“体育仲裁条款”皆为格式条款,运动员要么签署,要么就无法参加比赛。可以想象,运动员作为一种职业,就是为了参加比赛而争取国家和个人的荣誉,所以运动员不可避免地会接受这样的“仲裁协议”。
  从体育仲裁发展的实践的角度看,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问题似乎是一个没有探讨价值的问题,而且也有一些理论为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来正名,比如附意合同推定有效、正当性补充、赠与弱者利益、有效解释规则等等○11。
  依笔者之见,随着竞技体育的发展,体育纠纷选择仲裁的解决方式以及大型比赛中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问题,都是因为体育纠纷本身的特殊性而经实践发展的产物。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经济、快捷,以适应竞技体育的特点,因此体育仲裁成为了更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它自身也符合这样的特点。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不仅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的经济、快捷,也符合体育自治的原则。即便在CAS层面,虽然它是超越于各国际单项体育协(IFs)而成立的独立仲裁机构,但仍然是在体育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机构,它行使的并不是国家的司法权,而是体育仲裁权。
  对体育仲裁协议强制性的正当性解释能够使其取得合理地位,但并不能改变其强制性的面貌。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而非自愿性,可以为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提供正当性,而非提出对体育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理由。
  (三)体育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
  仲裁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受政府、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非法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的要求是保证仲裁机构能够无偏私地居中裁判,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决。如果不能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那么仲裁裁决将没有效力可言,仲裁机制也会失去其生命。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逐渐发展、逐渐完善的过程。在体育仲裁中,CAS的发展以及演变的过程就反映了仲裁机构摆脱国际组织的干预而逐步走向自身独立的发展过程,从而使其更具有中立性、更具有公信力。
  在CAS的发展史上,1992年的甘德尔案是其发展的一个分水岭○12。在本案中,运动员甘德尔不服CAS维持了国际马术联合会处罚的裁决,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了公法上的上诉,质疑CAS的独立性和管辖权,同时质疑仲裁的程序,瑞士联邦法院最终承认了CAS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并且能够对产生于体育运动中的体育争议行使管辖权,也驳回了甘德尔的上诉。尽管在法律上瑞士联邦法院支持了CAS的裁决,CAS的独立性没有受到法律性的质疑,但是却事实上地导致了CAS机构的改革。1993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成立,取代了国际奥委会对CAS实行财政上、行政上的监管。因此,CAS摆脱了国际奥委会的监管,其自身的独立性得到了增强。同时,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不仅承担对CAS必要的行政管理和财政支持的作用,还负有对CAS的监督职责,以保证它的独立性。
  从CAS的发展过程来看,其独立性是通过其组织机构的改革和内部规则的完善来不断提升的,而且司法审查恰恰对其独立性的构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相比较CAS而言,单项体育协会内部的仲裁机构或者其成员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就要弱很多。整体而言,体育仲裁机构独立性尚未得以牢固树立为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提供了一个正当性的理由。
  四、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范围
  (一)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要尊重体育自治
  体育自治可以说是一种行业自治,体育纠纷产生后应当首先由行业内部解决,如果无法解决才诉诸外部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体育仲裁发展的实践表明,尽管外部的仲裁机构是趋向独立的,但是体育仲裁的方式和专业性仍然表现为一种“体育的自治”,体育仲裁仍然是在体育的世界内来解决纠纷。而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要尊重这种“体育的自治”,尊重体育行业自身的特点与个性。在一般情况下尊重体育行业自治的结果,只有当体育自治违背法治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国家司法权才能对体育自治的偏颇加以纠正。
  从体育仲裁制度的结构来看,体育仲裁分为行业内的仲裁机制和行业外的仲裁机制,行业内的仲裁机制一般指的是体育协会、体育联盟等内部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争议首先要到这里解决。行业外的仲裁机制指的就是外部的独立仲裁机构,比如CAS。目前,国际上所有的单项体育协会都承认了CAS的管辖权,并在其内部章程中明确承认了CAS裁决的有效性。如果从行业内的仲裁机制——行业外的仲裁机制——司法机制的这样的架构来看,国家司法权对体育仲裁的监督范围就更为狭窄,因为前面多了一道维护公正的屏障。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制度设计的考察上,体育仲裁都要尊重体育自治。
  (二)国家司法权对体育仲裁遵循审慎审查原则
  实践中,各个国家司法权对体育仲裁都本着审慎审查的原则,一般来说法院不愿意介入体育纠纷,这与尊重体育自治是有密切关系的。比如,美国法院就对体育仲裁的介入持十分谨慎的态度,通常不行使司法审查权,或将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控制在最小范围内○13。这有利于提倡行业自治,完善体育行业内部机制以形成体育仲裁的良性发展。   (三)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一般范围——程序合法性审查
  由于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尊重体育的自治,所以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不应对体育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仅对体育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且是一种合法性审查。比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就规定了“一项仲裁裁决的仅在特别情况下可为瑞士联邦法院撤销,而且法院对裁决的审查权仅为程序上的审查”○14。一般来说程序性的审查事项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不当、仲裁庭行使的管辖权不当、仲裁庭超越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遗漏仲裁请求、仲裁庭违反了正当程序等。
  其中,仲裁庭违反了正当程序一般包括未能给当事人以适当、平等的开庭和听审通知、未能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听证权、未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性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定程序不一定能成为撤销体育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的行为,才能被法院所撤销,这也是瑞士联邦法院所强调的。
  (四)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特殊范围——公共政策标准
  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一般不对裁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但是也有例外,即体育仲裁裁决违反了一国的公共政策时,该裁决可能会被拒绝承认和执行。这主要见于国际体育仲裁中,而实际上现在以CAS为主导的体育仲裁体制制造了大量的国际性仲裁案件。
  公共政策应当是国内法的范畴,指的是一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等等。然而近些年来瑞士联邦法院认为,对于公共秩序审查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国家的概念,而必须将其理解为一个普遍的,旨在惩罚不符合所有文明国家所认可的基本法律或道德原则的行为○15。可见,瑞士联邦法院在追求一种相对统一的公共政策标准,这样可以统一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裁量尺度。
  在实践中,目前还没有提起公共政策审查而被瑞士联邦法院支持的案例。对于公共政策本身的内涵和标准仍然在进一步讨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共政策的审查会给体育仲裁带来一种监督力,促使其朝着更为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五、结语
  从以上分析来看,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是具有正当性的。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发展,需要明确的是,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的目的并不在于推翻体育仲裁裁决,也并非是对一裁终局的否定,而是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来为体育仲裁权设置一道屏障,以使体育仲裁机构能朝着独立性的方向发展,体育仲裁权能够得到合法行使、体育仲裁裁决能够符合公平正义,最终会促进体育的良性发展,这才是它的目的。
  [ 注 释 ]
  ①[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10.
  ②刘想树主编.国际体育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293.
  ③韩建主编.涉外仲裁司法审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4-8.
  ④姜霞.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要论[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09,7:32.
  ⑤澳大利亚拉古兹(raguz)诉苏利文(sullivan)案的法院判决.案件详情可参见李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9):531.
  ⑥刘想树主编.国际体育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3.
  ⑦乔欣.仲裁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13.
  ⑧前引,第15-16页.
  ⑨同前引,第83页.
  ⑩刘想树主编.国际体育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79.
  ○11前引,第80-83页.
  ○12具体案情可参见黄世席.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9:100-102.
  ○13周江.刍议国际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下)[J].仲裁研究(第十五辑),2008(5):74.
  ○14李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9):531.
  ○15同前引,533页.
  [ 参 考 文 献 ]
  [1]刘想树.国际体育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韩建主编.涉外仲裁司法审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姜霞.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要论[M].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09.
  [4]乔欣.仲裁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黄世席.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6]杨玲.仲裁法专题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7]李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9).
  [8]周江.刍议国际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上)[J].仲裁研究(第十四辑),2008(1).
  [9]周江.刍议国际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下)[J].仲裁研究(第十五辑),2008(5).
其他文献
摘 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探索中,毛泽东同志以马克思主义群众理论为基础,进一步总结了我党的革命经验,丰富并完善了党的群众工作的理论研究。不仅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而且对我们当前群众工作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我们所研究的党的群众工作,主要指的是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为了实现历史任务,拥护党的政治路线,以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需求,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发动和宣传的工
摘要:随着《婚姻法》中夫妻共有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能偿还个人财务时,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为了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本文简单分析了我国目前对于这一问题探索的实践,同时提出完善《婚姻法》中的分别财产制和由法院审查认可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等措施。  关键词: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法律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股份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发生变动仅需要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公示方式并不作为股权转让必要的生效要件。因此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应属于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及股权转让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是一种证明权利存在的方式,而不是创设权力的法律行为。但是,意思主义模式下的股权变动存在一定的缺陷,需不断完
摘要: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依据是其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在我国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外部不经济性加以控制和补偿的最佳机制是资源税制。从经济理论上说,征收资源税是对有关自然资源使用的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进行“全成本”定价的一种手段,含经济成本和生态成本,实现其外部性成本内化。但是实践中我国的资源税功能定位缺乏关于自然资源使用生态成本的制度设计,违背了保护资源生态的初衷。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资源税法律体系有必要将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罗马法有最初的萌芽思想,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法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发展。最后耶林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归纳并提出概念,创立了完整的体系。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仍存在不足,通过与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我国需在立法上突出其独立的民事责任地位,注重多部门协调,发挥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的作用,以此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先合同义务  中图
摘要:近年来,为了高校贫困学子接受高等教育,国家和社会加大了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因而贫困生认定工作是高校学生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环节,缺乏合理的认定标准增加了认证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本文通过分析现存认定方法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贫困生认定工作、促进教育资源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推动教育公平发展。  关键词:贫困生;认定;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
摘要:社会生活的范围广阔无边,成文法不可能对所有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仅就其中部分生活资源进行规范。正义原则对法律主体的利益追求进行正当性评价,并把获得正当性评价的利益上升为权利。民法通过确立一系列制度实现和保护民事权利,但利益具有生长性和上升为权利倾向,成文法确定的民事权利体系是一个不稳定的结构,应矫正相对封闭的权利体系,对民事法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成文法;民事权利;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
摘 要:近年来,警察滥用枪支的案件屡有发生,成为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的关键词之一。针对警察滥用枪支案件,媒体和学界大多呼吁完善立法,加强对警察用枪的管理等。本文基于2010—2013年国内媒体报道的8则案件以及相关文献,认为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是引发警察滥用枪支案件的重要原因。此外,警察职业的工作压力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导致警察心理大多处于亚健康状态,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下警察变得更加冲动易怒,这更加催
摘 要:亲亲相隐制度,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所作出的选择,也曾在我国封建社会中长久存在。时至今日,我国立法中完全否定了“亲亲相隐”制度,也使得普通人在面临法律与情理的冲突时,陷入两难境地。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现阶段对情与法冲突的有效解决之道!  关键词:情与法;亲亲相隐;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摘要:当前洗钱犯罪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我国反洗钱工作也逐步上升到预防金融系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入,推动着反洗钱成本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本文从成本与收益视角出发,对反洗钱行为选择的微观基础进行分析,总结了政策性金融机构面临的反洗钱挑战并提出了相关改进意见。  关键词:反洗钱;成本;收益;政策性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