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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深化,我国形成了以党内问责为主导、监察问责为中心、行政问责为配合的一体化问责体系。在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常态化之下,党组织和监察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问责成为异体问责的主要形式,行政问责转化为以行政机关自我监督为主的行政内部问责体系。行政问责理论的重构推动问责实践的发展,行政问责主要通过联合问责的形式配合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还通过独立问责直接追究失职失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