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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范围内法院案件增多、审判僵化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决定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不可能采用一元化的单一诉讼模式,于是ADR在这种社会需求下兴起并逐渐呈现出繁荣的势头。那么。我国乡土社会是否有ADR发展的土壤和空间?通过对中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现状和法律调控状态的调查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将ADR引入乡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并容许实现民间化运作,可以极大丰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也正由于ADR具有概括性、综合性和内涵外延尚未界定的诸多特点,反而为民间大胆进行乡村民事纠纷解决实践和经验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