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身体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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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权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一项基础权利,最早是在司法解释中被明确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使用了“身体权”的概念。我国一些学者也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体权,对身体权独立的进行保护,而这项工作的进行离不开对身体权法律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研究。
   一、身体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身体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至于法人,不论采人格拟制说,还是法人实在说,或者折衷说,都不具有自然人的身体,不享有身体权。
   身体权的主体平等,不会因为主体的国籍、性别、教育程度等因素而出现差异。身体权的享有,指得是每一个公民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能够行使、支配自己身体的行为。
   二、身体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身体利益是身体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而身体是身体利益的载体。有学者认为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自身,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首先,如果将身体自身作为身体权的客体,这种说法有将人自身作为客体的嫌疑,这显然与身体权所代表的人格权的主体性相冲突;其次,作身体权上位概念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人格利益。
   (一)身体权的载体
   1.身体是身体权的载体。法律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主体部分,如肢体、器官等身体的基础组成部分;二是附属部分,如毛发、指甲等。
   移植的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能否作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如果成功的移植,应该作为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同时,镶装配置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替代物等应该能够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由非专业人员自由装卸者不属于身体。①
   从现代意义上看,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身体的完整性的现代观念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人的四肢手足的无缺性,而且还包括其他组成部分的无损性。
   可见,自然人的身体,是肉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身体的所有部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
   2. 胎儿是否应作为身体权载体的延伸。胎儿是否应作为身体权载体的延伸,要依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分析。如果胎儿顺利出生,并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其身体权应该延伸至胎儿时期,这是因为胎儿时期的人身权益与出生后的人身权,一脉相承,不能分割,并可以更好的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
   3. 尸体是否应作为身体权载体的延伸。尸体不应作为身体权载体的延伸。正如上面所说,自然人的身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尸体显然不具备这样的特质。尸体具有特殊性,就在于它寄托着人们的情感与社会的风俗,对尸体的侵害,会影响到社会的善良风俗,侵害社会公益,这是法律对尸体加以保护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尸体不应作为身体权载体的延伸。
   (二)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利益
   身体利益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整体地完全性和完整性,以及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利益。
   第一,身体权客体的首先内容是自然人的生理组织整体地完全性和完整性。身体是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所构成的整体,这一整体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二,身体权客体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利益。公民自愿决定死后讲遗体捐赠也是身体支配权的表现之一。但是,身体支配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自身的身体健康为限,否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三、身体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作为身体权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人的身体是权利主体和权利的载体,他不同于法律上的物。而且自然人的身体不同于动物的躯体,人的身体是人的物质形态,是权利主体,因而身体权是基本人格权之一,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表现为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转让性支配权。②身体权和所有权同为支配权,但其支配的不是同一种客体。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却是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第二,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利益享有支配权,包括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处置权,如捐献器官等。第三,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利益,公民的身体权以身体为载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完整性。第四,当权利主体的身体受到他人侵害时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身体权应该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身体的安全、利益进行支配以及维护身体完全、排除他人侵害的一种基本人格权。承认身体权,有利于法律切实、有效地保护身体权这一自然人之基础性权利,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更是顺应当今世界人权运动之必然要求。
  
   注释:
   ①王利明主编:《人身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3页。
   ②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42页。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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