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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在历史上有着悠久历史的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因此在我国的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与解决。其中,针对在公证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公证审查这一环节,本文旨在用历史和整体的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当下的公证审查方式进行探索。
【关键词】公证审查;实质审查;形式审查
1 公证审查概述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公证制度,时至今日,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已建立了公证制度。所谓公证,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资质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关对于其某些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主要针对民事行为而言,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的公信力。
2 我国现行的公证审查方式
目前世界各大法系对于公证制度的定义稍有区别,公证审查方式也不尽相同。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将公证制度分为公证和认证两部分内容,针对公证部分就要对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既要对公证对象进行程序审查,也要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针对认证部分,只需进行程序审查,对于相关的证据不进行核实。
2.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也就是对申请公证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形式上的一种审查,主要针对递交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是否属实等,形式审查并不会对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这种公证审查主要针对委托书、声明书等。
2.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需要重点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所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实质审查是对需要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一种行为,但是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并不等同于公证机关公证的所有内容都是真实合法的,公证只是一种合理的法律保障,并非是绝对的证明。
在公证审查中,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相互结合的,并没有绝对的区分,两者都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公证事项涉及的证据进行搜集、审查、判断的法律活动,其主要区别在于对证据审查的深入程度不同。
3 我国现阶段公证审查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3.1制度建设上缺乏对公证审查具体方式的程序性规定
从上文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中包括公证审查制度在内的整个的公证制度都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大大小小的问题。在制度建设上,不管是单独的公证审查这一块的程序,还是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事项的操作与处理的整个公证程序,都存在着程序法上的规定不够清楚明确的问题。特别是紧随2005年颁布施行的《公证法》在2006年颁布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作为一部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法,《公证程序规则》并没有全部解决《公证法》所遗留的问题,特别是并没有对当时的公证行业中的公证人员从事公证事项的具体程序作出法律上的确切规定。
3.2实践中两种审查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对文件的实质性审查还是对文件或事实的程序性审查,在当前的公证制度的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少的操作问题。就形式审查而言,主要体现为对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审查,现实中存在不少公证员认为形式审查就是只对要公证事项的签字人的身份或印章进行核实和确认,其他实质性的事项比如文件的内容就不需要进行审查了。
事实上,由于不少公证员的这种错误观点恰恰被不少公证当事人钻了空子。毕竟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和公证意识,因此,不少公证当事人就拿着实质内容存在疑问或者根本就不能正常生效的文件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申请,随后公证人员通过形式上对公证当事人的身份、签名、印章进行了审查就算是完成了审查这个过程,接着就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公证申请当事人出具印有公证员签名和公证机构盖章的已经经过公证了的文书,然后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就拿着实质内容其实并不真实有效的公证文书去对第三人进行欺骗。当第三人对公证书的内容表示怀疑时,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就会理直气壮地表示,“这是已经经过正规合法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的依法公证出具的公证文书,你不相信我,难道还不相信公证员还不相信公证机构吗?”就这样,借着这样的漏洞,借着公证机构所代表的社会公信力,行使不法行为。
当然,上面举的这个例子并不是公证人员在对要公证的事项进行形式审查都会产生的必然后果,笔者只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虽然是我国当前公证行业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公证审查方式,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完全的对立关系。
4 对当前我国公证审查方式上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4.1制度建设上完善对公证审查具体方式的程序性规定
促进我国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就公证审查方式这个环节来说,需要在制度建设这个重要措施上完善对我国公证审查方式的程序性规定。形式审查上来说,需要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哪些文书需要进行形式审查作完整的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对这些文书经过公证后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4.2纠正实践中对立看待两种审查方式的错误观念
不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其实界限并不是那么的泾渭分明,也不是绝对的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关系。一旦发现有证据支持的疑点,可以要求公证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证据支持。当然,这只是笔者对公证审查方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的一种建设性观点,公证人员的行为操作一定要以《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不能私自要求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提供额外的资料,也不能借文件内容上存在的疑点为难当事人。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公证制度在当前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不仅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公证行为促进公民之间的和谐相处,减少和避免在以后的工作或生活中发生利益冲突时产生的纠纷,还可以通过公证书有效增加企业经济往来中的信任度。而公证审查方式,作为整个公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管是对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研究和探索,最重要的都是要以方便公民进行公证申请和保障公证书的公信力度为中心,充分促进和保障公证审查方式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刘伟.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J].法制与社会(上旬刊),2014,02:89
[2]高东云.浅析公证审查程序[J].科技风,2014,23:229
[3]关颖.探析我国公证审查范围及其核实义务[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7:68
【关键词】公证审查;实质审查;形式审查
1 公证审查概述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公证制度,时至今日,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已建立了公证制度。所谓公证,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资质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关对于其某些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主要针对民事行为而言,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的公信力。
2 我国现行的公证审查方式
目前世界各大法系对于公证制度的定义稍有区别,公证审查方式也不尽相同。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将公证制度分为公证和认证两部分内容,针对公证部分就要对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既要对公证对象进行程序审查,也要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针对认证部分,只需进行程序审查,对于相关的证据不进行核实。
2.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也就是对申请公证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形式上的一种审查,主要针对递交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是否属实等,形式审查并不会对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这种公证审查主要针对委托书、声明书等。
2.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需要重点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所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实质审查是对需要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一种行为,但是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并不等同于公证机关公证的所有内容都是真实合法的,公证只是一种合理的法律保障,并非是绝对的证明。
在公证审查中,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相互结合的,并没有绝对的区分,两者都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公证事项涉及的证据进行搜集、审查、判断的法律活动,其主要区别在于对证据审查的深入程度不同。
3 我国现阶段公证审查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3.1制度建设上缺乏对公证审查具体方式的程序性规定
从上文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中包括公证审查制度在内的整个的公证制度都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大大小小的问题。在制度建设上,不管是单独的公证审查这一块的程序,还是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事项的操作与处理的整个公证程序,都存在着程序法上的规定不够清楚明确的问题。特别是紧随2005年颁布施行的《公证法》在2006年颁布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作为一部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法,《公证程序规则》并没有全部解决《公证法》所遗留的问题,特别是并没有对当时的公证行业中的公证人员从事公证事项的具体程序作出法律上的确切规定。
3.2实践中两种审查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对文件的实质性审查还是对文件或事实的程序性审查,在当前的公证制度的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少的操作问题。就形式审查而言,主要体现为对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审查,现实中存在不少公证员认为形式审查就是只对要公证事项的签字人的身份或印章进行核实和确认,其他实质性的事项比如文件的内容就不需要进行审查了。
事实上,由于不少公证员的这种错误观点恰恰被不少公证当事人钻了空子。毕竟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和公证意识,因此,不少公证当事人就拿着实质内容存在疑问或者根本就不能正常生效的文件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申请,随后公证人员通过形式上对公证当事人的身份、签名、印章进行了审查就算是完成了审查这个过程,接着就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公证申请当事人出具印有公证员签名和公证机构盖章的已经经过公证了的文书,然后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就拿着实质内容其实并不真实有效的公证文书去对第三人进行欺骗。当第三人对公证书的内容表示怀疑时,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就会理直气壮地表示,“这是已经经过正规合法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的依法公证出具的公证文书,你不相信我,难道还不相信公证员还不相信公证机构吗?”就这样,借着这样的漏洞,借着公证机构所代表的社会公信力,行使不法行为。
当然,上面举的这个例子并不是公证人员在对要公证的事项进行形式审查都会产生的必然后果,笔者只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虽然是我国当前公证行业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公证审查方式,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完全的对立关系。
4 对当前我国公证审查方式上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4.1制度建设上完善对公证审查具体方式的程序性规定
促进我国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就公证审查方式这个环节来说,需要在制度建设这个重要措施上完善对我国公证审查方式的程序性规定。形式审查上来说,需要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哪些文书需要进行形式审查作完整的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对这些文书经过公证后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4.2纠正实践中对立看待两种审查方式的错误观念
不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其实界限并不是那么的泾渭分明,也不是绝对的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关系。一旦发现有证据支持的疑点,可以要求公证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证据支持。当然,这只是笔者对公证审查方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的一种建设性观点,公证人员的行为操作一定要以《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不能私自要求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提供额外的资料,也不能借文件内容上存在的疑点为难当事人。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公证制度在当前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不仅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公证行为促进公民之间的和谐相处,减少和避免在以后的工作或生活中发生利益冲突时产生的纠纷,还可以通过公证书有效增加企业经济往来中的信任度。而公证审查方式,作为整个公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管是对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研究和探索,最重要的都是要以方便公民进行公证申请和保障公证书的公信力度为中心,充分促进和保障公证审查方式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刘伟.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J].法制与社会(上旬刊),2014,02:89
[2]高东云.浅析公证审查程序[J].科技风,2014,23:229
[3]关颖.探析我国公证审查范围及其核实义务[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