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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然而农村垃圾不断增加,农村垃圾处理问题严重。现有的农村垃圾处理方式已经满足不了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应积极采取新的措施,并在法律上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增强法律监督。
一、农村垃圾处理现状分析
(一)农村垃圾定义以及分类
分析农村垃圾的现状,首先要弄清楚农村垃圾到底包含什么,不包含什么。笔者认为农村垃圾是指农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溶解的、难溶解的或不溶解的以及城市垃圾转移到农村的固体废弃物的总称。
(二)农村垃圾处理现状以及社会问题
农村地区本身就是基础措施欠完备、环保意识薄弱的地带,所以农村垃圾的处理也是十分堪忧。对于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的态度有的采取放任的态度,有的采取掩埋、焚烧。这些垃圾处理现状暴露出了农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1、对垃圾采取粗放处理方式,处理能力低
过去农村垃圾成分简单,可以作为肥料再次利用,而现在农村垃圾中塑料产品占很大比重,难降解,难利用。专门的垃圾填埋场,趋于饱和;垃圾焚烧处理厂投资大,易产生二次污染;高温堆肥法虽高效,需要技术。由此可见,对农村垃圾处理采取的是粗放方式,不仅垃圾处理能力低,而且易产生二次污染。
2、农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缺位和处理技术落后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解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为主,环境问题的处理刚刚起步,基础设施甚是欠缺。虽有垃圾处理厂、垃圾箱,但是,对垃圾没有进行及时的运输与处理,垃圾处于无地堆放的状态,所以农民采取露天直接堆放传统粗放方式。
3、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导致农村垃圾数量膨胀
我国的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城市土地越来越少,城市垃圾难以在城市找到立足之地。又因为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压力,加之城市环境问题的加剧,所以城市垃圾选择向农村转移。
4、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以及扶持力度不够
城市是环保工作的主战场,而农村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政府的扶持力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并且基层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十分薄弱,加之缺乏资金来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处于空白状态。
5、农民环保意识淡薄
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明显落后于城市居民,由此导致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落后于城市居民。农民对环境保护知识缺乏了解,环保意识淡薄,只看重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没有保护环境的认识。
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农村环境问题的处理也是刻不容缓,而垃圾处理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农村垃圾处理不当不仅对环境是一大危害,也严重侵害着人体健康。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村民自治很重要,政府扶持、法律监督也必不可少。
二、解决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1、制定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
立法机关应该及时就环境法律空白领域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使执法机关执法有法律依据、公民守法有立法指导。第一,对于农村垃圾处理问题要在充分了解农村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修改相应法规。第二,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立法中来。第三,立法机关应该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以及完备相关法规规章。我国的农村垃圾处理需要一个系统长远的统筹安排和规划,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比如芬兰从1996年开始征收垃圾税,而这些费用也全部用在垃圾处理、废物清理、维护处理设施以及废物运送等方面。
2、提高环境立法层次,制定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
环境立法的效力偏低,使得环境执法存在困难,那么关键就是立法机关应该就农村垃圾处理等环境问题制定相关法律,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地将环境违法构成要件、环境权受侵害的救济途径等问题规定的详实一些,以减少分歧。
3、消除城乡垃圾处理差别,实行统一的垃圾处理机制
首先,在法律法规中,要将城市和农村同等对待,规定统一的垃圾处理机制。另外,垃圾处理机制也应该考虑到不同地方和群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点和农民群体的特殊需要,加强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并且鼓励城市对农村垃圾处理的帮助,实现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
(二)执法建议
1、加强农村垃圾处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事
在环保部门中建立专门的农村垃圾处理执法小组,专门处理农村垃圾问题,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他们的职权、职责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执法小组要严格依法行事,对于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而且,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而且可以将农村垃圾处理作为地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由此督促基层政府积极履行职责,改善农村环境。
2、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体系中应该给予明确的规定,强化农村垃圾处理主体的法律责任。我们应争取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管理水平。另外,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不作为应该承担的责任,加强责任问责机制,强化执法队伍管理。
(三)守法建议
1、加强环境法律宣传,培养农民环境权利意识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低。一些非专业人士对环境法都一无所知,更何况是处于知识边缘的农民。因此,加大环境法律宣传至关重要。政府可以通过宣讲会、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也可以配备专业人员到农村进行讲课传授环境法律知识,从思想上改变农民群众对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看法。树立科学发展和环保法治观念,由此传递正能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实施环境教育,引导农民树立环保意识 要改变农村垃圾处理问题,农民自身是关键,而关键中的关键还是要改变他们那种只发展经济不保护环境的传统观念。首先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环保意识,发挥基层干部的领导带头作用。再者就是普通民众,要教给他们正确处理垃圾的方式,并且可以对表现突出的民众进行一定的奖励。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当代,还关乎后代。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影响行动,才能构建农村生态文明。
(四)法律监督建议
1、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保证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首先要加强立法监督,各级人大及人大委员会是立法实施的监督主体。再者加强执法监督,环境执法部门要时时的到农村地区进行考察,定期检查。最后是司法监督,首先在立法上进行相应制度完善,如在英国,议会设有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其职责是从宏观上向议会提供环境决策建议。我国可以仿照英国做法,设立专门的环境监督机构,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角度进行环保工作监督。
2、积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强化农民的社会监督
农村垃圾处理问题还是要靠农民的力量进行监督。首先在法律上要建立农民的社会监督体制,保证农民维权的法律依据。执法机关要拓宽农民的社会监督的途径,比如网络进言、电话、写信等等方式。除此之外,发挥媒体和民间组织等社会监督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舆论有时对环保工作的进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媒体和民间组织等要时时关注农村环保工作,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言献策给予法律保护,以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农村环保法制建设。
三、结论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导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立法机关完善环境立法、执法部门加强环境执法、守法公民提高环境意识以及各方面的法律监督,构建以农民为主题、以政府为主导、以环境法律为支撑的农村垃圾处理法律机制。解决农村垃圾处理问题,改善农村环境,实践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李挚萍,陈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陈德敏,秦鹏.规则创新-环境资源法制与小康社会建设[M].科学出版社,2011.
[3]房豪殿.农村垃圾处理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1.
[4]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一、农村垃圾处理现状分析
(一)农村垃圾定义以及分类
分析农村垃圾的现状,首先要弄清楚农村垃圾到底包含什么,不包含什么。笔者认为农村垃圾是指农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溶解的、难溶解的或不溶解的以及城市垃圾转移到农村的固体废弃物的总称。
(二)农村垃圾处理现状以及社会问题
农村地区本身就是基础措施欠完备、环保意识薄弱的地带,所以农村垃圾的处理也是十分堪忧。对于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的态度有的采取放任的态度,有的采取掩埋、焚烧。这些垃圾处理现状暴露出了农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1、对垃圾采取粗放处理方式,处理能力低
过去农村垃圾成分简单,可以作为肥料再次利用,而现在农村垃圾中塑料产品占很大比重,难降解,难利用。专门的垃圾填埋场,趋于饱和;垃圾焚烧处理厂投资大,易产生二次污染;高温堆肥法虽高效,需要技术。由此可见,对农村垃圾处理采取的是粗放方式,不仅垃圾处理能力低,而且易产生二次污染。
2、农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缺位和处理技术落后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解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为主,环境问题的处理刚刚起步,基础设施甚是欠缺。虽有垃圾处理厂、垃圾箱,但是,对垃圾没有进行及时的运输与处理,垃圾处于无地堆放的状态,所以农民采取露天直接堆放传统粗放方式。
3、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导致农村垃圾数量膨胀
我国的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城市土地越来越少,城市垃圾难以在城市找到立足之地。又因为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压力,加之城市环境问题的加剧,所以城市垃圾选择向农村转移。
4、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以及扶持力度不够
城市是环保工作的主战场,而农村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政府的扶持力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并且基层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十分薄弱,加之缺乏资金来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处于空白状态。
5、农民环保意识淡薄
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明显落后于城市居民,由此导致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落后于城市居民。农民对环境保护知识缺乏了解,环保意识淡薄,只看重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没有保护环境的认识。
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农村环境问题的处理也是刻不容缓,而垃圾处理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农村垃圾处理不当不仅对环境是一大危害,也严重侵害着人体健康。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村民自治很重要,政府扶持、法律监督也必不可少。
二、解决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1、制定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
立法机关应该及时就环境法律空白领域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使执法机关执法有法律依据、公民守法有立法指导。第一,对于农村垃圾处理问题要在充分了解农村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修改相应法规。第二,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立法中来。第三,立法机关应该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以及完备相关法规规章。我国的农村垃圾处理需要一个系统长远的统筹安排和规划,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比如芬兰从1996年开始征收垃圾税,而这些费用也全部用在垃圾处理、废物清理、维护处理设施以及废物运送等方面。
2、提高环境立法层次,制定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
环境立法的效力偏低,使得环境执法存在困难,那么关键就是立法机关应该就农村垃圾处理等环境问题制定相关法律,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地将环境违法构成要件、环境权受侵害的救济途径等问题规定的详实一些,以减少分歧。
3、消除城乡垃圾处理差别,实行统一的垃圾处理机制
首先,在法律法规中,要将城市和农村同等对待,规定统一的垃圾处理机制。另外,垃圾处理机制也应该考虑到不同地方和群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点和农民群体的特殊需要,加强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并且鼓励城市对农村垃圾处理的帮助,实现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
(二)执法建议
1、加强农村垃圾处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事
在环保部门中建立专门的农村垃圾处理执法小组,专门处理农村垃圾问题,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他们的职权、职责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执法小组要严格依法行事,对于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而且,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而且可以将农村垃圾处理作为地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由此督促基层政府积极履行职责,改善农村环境。
2、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体系中应该给予明确的规定,强化农村垃圾处理主体的法律责任。我们应争取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管理水平。另外,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不作为应该承担的责任,加强责任问责机制,强化执法队伍管理。
(三)守法建议
1、加强环境法律宣传,培养农民环境权利意识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低。一些非专业人士对环境法都一无所知,更何况是处于知识边缘的农民。因此,加大环境法律宣传至关重要。政府可以通过宣讲会、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也可以配备专业人员到农村进行讲课传授环境法律知识,从思想上改变农民群众对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看法。树立科学发展和环保法治观念,由此传递正能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实施环境教育,引导农民树立环保意识 要改变农村垃圾处理问题,农民自身是关键,而关键中的关键还是要改变他们那种只发展经济不保护环境的传统观念。首先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环保意识,发挥基层干部的领导带头作用。再者就是普通民众,要教给他们正确处理垃圾的方式,并且可以对表现突出的民众进行一定的奖励。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当代,还关乎后代。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影响行动,才能构建农村生态文明。
(四)法律监督建议
1、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保证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首先要加强立法监督,各级人大及人大委员会是立法实施的监督主体。再者加强执法监督,环境执法部门要时时的到农村地区进行考察,定期检查。最后是司法监督,首先在立法上进行相应制度完善,如在英国,议会设有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其职责是从宏观上向议会提供环境决策建议。我国可以仿照英国做法,设立专门的环境监督机构,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角度进行环保工作监督。
2、积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强化农民的社会监督
农村垃圾处理问题还是要靠农民的力量进行监督。首先在法律上要建立农民的社会监督体制,保证农民维权的法律依据。执法机关要拓宽农民的社会监督的途径,比如网络进言、电话、写信等等方式。除此之外,发挥媒体和民间组织等社会监督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舆论有时对环保工作的进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媒体和民间组织等要时时关注农村环保工作,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言献策给予法律保护,以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农村环保法制建设。
三、结论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导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立法机关完善环境立法、执法部门加强环境执法、守法公民提高环境意识以及各方面的法律监督,构建以农民为主题、以政府为主导、以环境法律为支撑的农村垃圾处理法律机制。解决农村垃圾处理问题,改善农村环境,实践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李挚萍,陈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陈德敏,秦鹏.规则创新-环境资源法制与小康社会建设[M].科学出版社,2011.
[3]房豪殿.农村垃圾处理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1.
[4]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